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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罷免門檻

為方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罷法2016年罷免門檻修法提案比較

統計區間

第九屆 2016/2/5-2016/12/13

提案成份比較

誰提的罷免門檻最低?

在提案門檻與連署門檻中,王定宇主張的提案門檻最低,有利公民。而在投票門檻的部分,大多數的提案為簡單多數決,高志鵬所提的四分之一同意票門檻較高。此外,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連署期間最長,給予公民充份的連署時間。

降低提案門檻為修法方向,「有效投票數的百分比」為標準來計算,各版本提案能得幾分?

提案名稱
1%
0.5%
高志鵬 12345
王定宇 12345
徐國勇 12345
李昆澤 00000
林俊憲 00000
李俊俋 00000
時代力量黨團 12345
修法前 00000
修法後 12345

能否讓罷免連署順利成功,除了連署門檻過高外,連署時間的長短也是重點,更長的連署時間有助於公民更有機會達成連署門檻。

提案戰力分析

誰的整體提案門檻下修最多?

整體來說,修法後優於修法前,且看得出來是所有提案版本的折衷結果。

所有的提案中,以時代力量的修法版本所含括的下修罷免門檻項目最為完整。高志鵬、王定宇、徐國勇的版本主要著力在提案連署與投票人數的門檻。而李昆澤、林俊憲則著眼在延長連署期間。

每一個提案有不同的重點,立法需要立法委員各自提案,才能夠各自從不同的角度,去補足法的完整性。

提案簡單比較

修法重點一次看完

大家一致認同應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在「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可否宣傳」此三項,可以明顯看得出來是依照多數人提案的內容作修正。而連署時間則選擇了折衷的60日。

比較有趣的是,投票門檻大部分人的提案是簡單多數決,只有高志鵬的提案是四分之一。但最後修法結果也是採用四分之一。為什麼最後反而會選擇最少人提案的四分之一做為投票門檻呢?

提案 提案門檻連署門檻投票門檻可否宣傳連署時間
高志鵬

1%

6%

¼

刪除不得宣傳

未修改

王定宇

0.50%

5%

簡單多數決

刪除不得宣傳

未修改

徐國勇

1%

10%

簡單多數決

刪除不得宣傳

未修改

李昆澤

未修改

未修改

簡單多數決

刪除不得宣傳、應辦說明會

60日

林俊憲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刪除不得宣傳、應辦說明會

45日

李俊俋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刪除不得宣傳

未修改

時代力量黨團

1%

10%

簡單多數決

刪除不得宣傳、應辦說明會

90日

修法前

2%

13%

雙二一

不得宣傳

30日

修法後

1%

10%

¼

刪除不得宣傳、應辦說明會

60日

提案完整比較

去找吧!我把所有法條都放在那裡了

在宣傳的部分,除了刪除不得宣傳是大家的共識,李昆澤、林俊憲、時代力量黨團都提到應舉辦公辦說明會。最後入法的版本特別標明電視說明會,此舉可視為能更有效促進公民發聲。

連署時間的部分,除了立委連署時間延長,包含鄉鎮縣市等基層民意代表的罷免連署時間也都延長到修法前的兩倍。在罷免的過程中,連署實際上是最辛苦最困難的部分,延長連署時間也等於讓罷免真正成為對民意代表有威脅性的監督武器。

提案 提案門檻連署門檻投票門檻可否宣傳連署時間
高志鵬

1%

6%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未修改

王定宇

0.50%

5%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未修改

徐國勇

1%

10%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未修改

李昆澤

未修改

未修改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 選務機關應舉辦公辦說明會
  • 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60日
  •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40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20日
林俊憲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 選務機關應舉辦公辦說明會
  • 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45日
  •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35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25日
李俊俋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未修改

時代力量黨團

1%

10%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 選務機關應舉辦公辦說明會
  • 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90日
  •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60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30日
修法前

2%

13%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投票人數超過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

罷免不得宣傳

  • 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30日
  •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20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10日
修法後

1%

10%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
  •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
  • 選務機關應舉辦公辦電視說明會
  • 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60日
  •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40日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20日

選罷法三讀後,2017年8月25日在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村出現第一個罷免成功的案例。黃國昌罷免連署還在清點中,是否有會成為下一個被罷免的對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