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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改革與選手保障

為方向

《國民體育法、體育團體法》

國體法2016~2017協會改革修法提案比較

統計區間

第九屆 2016/10/6-2017/9/19

提案成份比較

誰對體育協會改革開放最多?

針對會員開放規定,有提案的大多有提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而最後修法版本為「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前者的語氣雖較強硬,但也較堅定表達不得任意拒絕的立場,因此給予較高的評等。在會員理監事比例規定、財務公開方式、職業選手徵召部分,罕見的修法後比所有提案評等更高,主要在於本次國體法修法過程中,黃國書委員透過修正動議,讓最後三讀的法案版本更為完備。

需提供民眾加入為修法方向,「對民眾加入門檻越低越好」為標準來計算,各版本提案能得幾分?

提案名稱
開放原則
不得拒絕
修法後 12345
行政院 12345
江啟臣 00000
張廖萬堅 00000
黃國書 12345
黃國書 12345
親民黨團 12345
余宛如 00000
柯志恩 00000
時代力量黨團 12345
提案戰力分析

立委整體提案評比

本次推動體育改革以「體育團體法」作為提案有黃國書委員與時代力量黨團。隨後由於行政院版本針對「國民體育法」做修正,因此黃國書委員以原本的「體育團體法」作為藍本,重新提出「國民體育法」的版本,因此有兩種提案。內容雖略有差異,但針對體育協會改造的方向來說,黃國書委員的提案涵蓋修正面向都較其他委員完整許多。

提案簡單比較

修法重點一次看完

會員、理監事比例規定採納了時代力量黨團「體育團體法」提案的選手理事規範,且另外限制個人理事與團體理事不得超過50%。此規定重點在於制衡各方理事針對協會組織的影響力。在財務公開方面,最後修法特別指出需於「網站公開」,由此避免法律規範應公開公告,但如何定義「有公告」的疑慮。

提案 會員開放規定會員理監事比例財務公開方式財務公開範圍申訴仲裁機關設立方式職業選手徵召
修法後

開放原則

選手理事≧20%、個人理事<50%、團體理事<50%

網站公開

政府補助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需尊重球員意願、支付選手出賽費

行政院

開放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定之

備查+公告

政府補助經費

由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

需尊重球員意願

江啟臣

團體會員≧5%

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

張廖萬堅

團體會員≧60%

應公開

所有經費來源

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

黃國書

開放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定之

備查

政府補助經費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供匿名申訴保障

需尊重球員意願

黃國書

開放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要有選手理事

備查+公告

所有經費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需尊重球員意願

親民黨團

開放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要有選手理事

備查

政府補助經費

可申請交付仲裁,但沒有規定由誰成立

余宛如

可申請交付仲裁,沒有規定由誰成立

柯志恩

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

時代力量黨團

開放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選手理事≧20%

備查+公告

所有經費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需尊重球員意願

提案完整比較

去找吧!我把所有法條都放在那裡了

會員理監事比例規定的提案大多針對會員比例,但最後修法則採直接規範理監事,此修法方向優於規範會員比例的原因在於理監事才是決定協會資源分配的重要人士。此次規範也特別加入選手裡是必須超過五分之一的規定,也許體育選手的權益改善,在未來是可以有所期待的。

在申訴仲裁機關設立的方式中,前面之所以給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於「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評等的原因, 以法理的角度來說,理論上應該要放中華奧會會比較好。但在實務上由於中華奧會運作方式長期讓人詬病,因此從實務面來看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優於涵蓋中華奧會。

提案 會員開放規定會員理監事比例財務公開方式財務公開範圍申訴仲裁機關設立方式職業選手徵召
修法後

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 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五分之一
  • 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都不能超過全體理事二分之一

應於其官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區,公布前項資料

  • 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 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 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選手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 應支付選手出賽費
行政院

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團體會員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 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 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由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之

  • 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 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江啟臣

團體會員不得低於全體會員5%

中央主管機關應偕同中華奧會成立具獨立性之運動仲裁組織

張廖萬堅

團體會員不得低於全體會員60%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應公開之。前項決算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體育運動團體與法人將當年度之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基金收支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偕同中華奧會成立具獨立性之運動仲裁組織

黃國書

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團體會員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 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體育相關申訴管道,提供匿名申訴之保障機制

  • 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 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黃國書

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應至少置體育選手理事一名

應分別報各級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體育團體之年度收支預算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體育仲裁機構

  • 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 應於參賽前協商,必須尊重運動員的特殊需求,不得有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親民黨團

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團體會員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應至少置運動選手理事二席

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 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不服全國性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

余宛如

  • 一定期限內得向仲裁機構申請交付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
  • 本法所定之仲裁,除另有規定外,準用仲裁法之規定。

柯志恩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華奧會成立獨立性之運動仲裁組織

時代力量黨團

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具體育選手資格之理事席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將前一年度已執行之業務計畫,製作決算書及財務報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獨立體育仲裁機制

  • 應依國際慣例,並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
  • 必須尊重選手的特殊需求,不得對選手有顯失公平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