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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下修罷免門檻,你的立場是?

【第八屆立委發言統計】誰贊成下修罷免門檻?

統計區間

第八屆 2012/1/31-2016/1/30

各黨委員人數,以在統計區間內曾經擔任過委員的總人數計算。
發言計數器

政黨發言次數統計

針對下修罷免門檻,第八屆以民進黨立委們的發言次數最多,其次為國民黨。但與各黨委員人數做對照,台聯立委的發言人數比例最高,國民黨的發言人數比例最低。

所有發言次數中,可看出國民黨的立場主要偏向反對下修罷免門檻,民進黨與台聯則偏向贊成下修。整體統計如下:

  • 贊成下修罷免門檻民進黨有12次,台聯4次
  • 反對下修罷免門檻國民黨有9次
  • 立場模糊的發言中,的國民黨有2次,民進黨2次,親民黨1次
政黨發言百分比

政黨發言比例統計

比較各政黨針對此議題有發言的委員占該政黨全體委員之比例,國民黨11.59%,民進黨18.18%,親民黨25%,台聯50%。可看出各政黨針對此議題發言比例最高的是台聯。而當時執政的國民黨發言比例最低。

在立場方面,國民黨有81.82%的發言屬於反對下修罷免門檻。民進黨有85.71%發言屬於贊成下修罷免門檻,台聯則是100%都贊成下修罷免門檻。

委員立場甜甜圈

委員發言立場統計

針對下修罷免門檻有發言的委員一共有20名。民進黨委員中,李俊俋、陳其邁發言次數最多。國民黨委員中吳育昇、紀國棟、蔡正元發言次數最多。民進黨委員除了邱志偉的立場模糊,其他立場大多為贊成。國民黨委員除了黃昭順的立場模糊,其他立場則大多反對。

誰沒說話

應發言而未發言的委員

罷免這個議題,在第八屆第一、三、五、六會期的內政委員會曾經排案審查。

計算中,請稍候⋯

其中邱議瑩、邱文彥雖然都沒有發言,但邱議瑩為高志鵬提案的共同提案人,該提案內容包含下修提議門檻連署門檻。而邱文彥則有發起提案,內容是要求提議與連署階段之名冊需檢附身分證影本,此提案內容可視為他主張調高罷免門檻。

發言遊戲區

發言時間分布圖、互動圖表

針對下修罷免門檻主要討論時間分布在第八屆第一會期與第七會期。所有發言紀錄中,贊成的次數較多。

點擊方框,選擇會期
1
第一會期及臨時會
2012
2/23-7/26
2
第二會期
2012
9/17-1/14
3
第三會期及臨時會
2013
2/25-8/8
4
第四會期及臨時會
2013
9/16-1/27
5
第五會期及臨時會
2014
2/20-8/7
6
第六會期
2014
9/11-1/22
7
第七會期
2015
2/23-6/15
8
第八會期
2015
9/14-12/30
點擊圖示,選擇立場、政黨或委員
16
5
9
11
14
1
4
紀國棟
陳其邁
姚文智
陳超明
吳育昇
黃文玲
許添財
江啟臣
徐欣瑩
許忠信
陳怡潔
李俊俋
蔡正元
黃昭順
周倪安
邱志偉
陳亭妃
莊瑞雄
尤美女
張慶忠
符合條件的發言如下
第八屆第一會期
紀國棟
內政委員會

既然選罷法裡面有規定選舉的非法或詐術手段,相對的,就罷免上,也應該做對等的規定。有需要的話,選罷法在這方面是否也要做個檢視、檢討?

第八屆第一會期
陳其邁
內政委員會

但是民意代表是民眾所賦予他行使代議政治的權利,假使民意代表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若有違背民眾意願,民眾基於委任的理由,當然隨時可以回收,不應該有一年的限制,不是這樣嗎?

第八屆第一會期
姚文智
內政委員會
  1. 這部分我代林佳龍委員及所有提案委員跟大家報告,希望修正現行條文,使對連任總統的罷免不應受到這一條文的限制,至於其它民選公職代表部分也可併同討論。
  2. 因為第二任之後,有可能會以為後面都沒有民意束縛了,之後就能海闊天空、為所欲為,不管民怨再怎麼沸騰,再怎麼向你陳情、懇求,你都一意孤行,如果是這樣,那我們對第二任之後還有一年的保障,這其實是有問題的。
第八屆第一會期
陳超明
內政委員會
  1. 一年就要把總統罷免,這種事情難道不會影響未來的好壞?才剛開始就反對這樣不太好吧?我認為至少要看兩年才知道好壞。
  2. 人生的過程很奇怪,當初你做大事情,反對的人很多,但是你把它完成以後,很多人會對你歌功頌德,舉本席的實例,大埔事件中的竹南科學園區是我一手創立,我在選舉的時候被人家攻擊,最後被打下來,但是經過10 年,本席這次東山再起,大家就說我當初那麼厲害,所以當政治人物不要隨便衝動,因為民意如流水,一個大的政策可能在一時看不出好壞,但未來就能看出來,因此總統不應該在一年不到的時間就罷免。副主委覺得我的看法正不正確?
第八屆第一會期
紀國棟
內政委員會

所以設定一年的限制,基本上有一個目的,就是讓民眾可以更深層地思考、充分思考,不會意氣用事,應該有這樣的設計吧!不用說一年,如果就任一個月之內也可以提出罷免,是不是會讓整個政治充滿不安定性?

第八屆第一會期
吳育昇
內政委員會

第二任競選連任成功之後,一樣是一切歸零,要看第二任的第一年做了多少事情,所以從整個概念來看,在政治的現實面,他是連任的,但是從法理的解釋,他一樣是新任,不能因為他是連任,所以認為就任後就是第五年的開始,因此就可以罷免。

第八屆第一會期
黃文玲
內政委員會

有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部分,是一個法律的疏漏。本席的意思是,連任者不在此限,其實那個部分不用解釋,就是當時的法律沒有列入而已,這應該是屬於法律疏漏的問題,所以我們把這部分增列上去,應該是沒有影響的。

第八屆第二會期
許添財
經濟委員會

行政院副院長在混嘛!因為他是負責物價的人。我說清楚了。台灣不是沒有救,該換的人換掉!該幹掉的人幹掉!當然不是用槍斃的,把他拉下來、罷免。人民覺醒的時候就有救了,謝謝!

第八屆第三會期
江啟臣
內政委員會

本席共同提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修正案,增訂罷免案之提議人及連署人除了填寫年籍資料外,還必須附上國民身分證件影本及切結書等要件。【書面意見】

第八屆第三會期
吳育昇
內政委員會
  1. 「一年」是目前台灣政治文化當中,大家約定俗成而可以接受的概念。部長,你認為罷免的時間如果予以縮短,對台灣的政治會不會有影響?
  2. 總之,我認為一年的時間是給國家社會一個比較公道喘息的空間,也是給當選人一個執政的表現機會。
第八屆第三會期
黃文玲
內政委員會

針對總統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我們覺得這不太合理,馬總統的民調這麼低,昨天最新民調出爐,馬總統的支持度只有百分之十九點多,不支持他的比例則有百分之六十幾,將近七成,部長,當時訂定這個法條的理由是什麼??馬總統是連任,是不是不應該適用這個限制規定呢?

第八屆第四會期
陳其邁
內政委員會

所以罷免能不能宣傳一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罷免不宣傳,人家怎麼知道這位主委、民意代表或是首長做得好不好?

第八屆第四會期
徐欣瑩
內政委員會

請問這百分之二你怎麼確認?是要提供身分證嗎?如果我一個人隨便簽,也可以簽不少名字,所以到底要怎麼確認?【中略】連署人的部分呢?需不需要身分證?【中略】如果立法院有提案修法的話,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因為任何罷免案都要很審慎地審查。謝謝。

第八屆第四會期
許忠信
內政委員會

罷免的連署本來只需要簽名、身分證字號,現在國內有一個黨團提案修法,在罷法連署的時候,必須檢附身分證的影本。【中略】這才不是什麼以示慎重或是造假,而是因為有查核上的困難以及基於方便性考量,但是你們為了一時之方便,而侵害人民的人格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所以本席認為這樣的修法不應該擴大。

第八屆第四會期
陳怡潔
內政委員會
  1. 關於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書寫不明、錯誤的部分,相關規定中並沒有規定不能拿回去補正,即沒有不准提議人拿回不符合的連署書,所以你們是依據什麼規定讓其不能拿回去?
  2. 你們的依法行政是依你們的想法在行政,這等於是自打嘴巴,難怪人家都質疑你們是特定政黨的打手,如果你們失去了公信力,那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第八屆第四會期
許添財
內政委員會

臺灣民主基金會的臺灣民主自由人權調查報告書提到,人民行使公投權利只要違背馬英九的旨意,一個接一個被技術性封殺,罷免馬家軍立委的連署也遭中選會技術性干擾,有這樣一回事嗎?

第八屆第五會期
李俊俋
內政委員會

選舉可以宣傳,為什麼罷免不能宣傳?有一種理由是這樣會造成選民跟被罷免人之間的衝突,本席認為這個理由根本不成理由,就是因為公職人員的表現有問題,選民才會提出罷免,所以這個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可以投票給你,我也可以把權利收回來。

第八屆第五會期第二次臨時會
蔡正元
內政委員會

我是所謂割「藍尾」名單第一名,我告訴你,我不怕,上次我們為了吳育昇討論的時候,你們說連署罷免如果要附身分證的話不好、不公平,這是不是你們中選會講的?【中略】如果是要附的話,但民進黨黨團霸占立法院,這個案子就不過了?結果那個案子不過,這個案子可以過?笑話!天大的笑話!【中略】同樣的道理,就把無黨籍總統候選人的參選限制取消,要不就把罷免立法委員及總統的連署方法加上附身分證的規定,否則其他一概別談,不公平!

第八屆第六會期
黃昭順
經濟委員會

我每次只要在這裡主持一次會議,我和林國正委員回去高雄就被罷免一次,不僅只被罷免,他們還每天在那裡簽連署書。其實我個人根本不擔心這種事,對我來講那是小兒科,我也不在乎那些人。憑良心講,我知道他們做的事情有很多是違反我們大家所期待的。

第八屆第六會期
李俊俋
內政委員會

第八十六條有關罷免不得宣傳的部分,今天確定廢掉這個原則,至於相關需要補足的部分,可否授權行政單位去作業?我當召委,我來跟他們討論,討論完畢就再次追認通過,這樣處理會比較清楚,就是追認他們有修正配套的相關條文,我們還是要開會審查,就是給行政部門一些作業時間,然後我們再安排會議來處理,但是第八十六條確定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部分,這樣可不可以?

第八屆第六會期
周倪安
內政委員會

今天一個候選人要來宣傳自己,或是別人要來宣傳這個人,讓人家知道他有多麼優秀,他對什麼樣的公共事務非常關心,他希望能有這樣的職位,來擔任這個工作,然後為民喉舌。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他可能面臨要被罷免時,我想所有的人民或關心的人,也會想要知道為什麼這個人必須要被罷免,或他到底違背了什麼樣的民意,所以說,「宣傳罷免」如果是因為這樣的法條而被扼殺,我們認為這是違憲的,也剝奪了人民的言論權。

第八屆第六會期
邱志偉
院會

本次九合一選舉中,更開設二五八個投開票所,反觀台北市選委會告知割闌尾計畫的投開票所數量,卻只有九十九個。選舉、罷免本來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各項權利應該對等,才符合民主原則,選委會應該要說清楚,依據那些理由和法條,竟然讓罷免的投開票所比選舉少掉那麼多,何況當天沒有其他選舉,不可能有人手不足的問題。

第八屆第七會期
蔡正元
交通委員會

前一段時間情人節不是要罷免我嗎?跟那些什麼爛花一起搞要罷免我,明明講好了,不管法律對不對都要遵守,最起碼媒體不准宣傳,我也沒有宣傳罷免活動啊!要宣傳我會輸他嗎?我謹守規定,要反宣傳還不容易,結果他們故意找人來製造宣傳,你看一下!

第八屆第七會期
陳亭妃
院會

所有的民意都認為,公投法和選罷法的門檻過高,應該往下修,讓它回應民意,把它變成多數決,不只讓所有的民意可以清楚表達對於某個民意代表是否適任的看法,也可以根據公投法表達自己的意見,做為主決。

第八屆第七會期
莊瑞雄
內政委員會

我認為公投法的補正以及選罷法的修改是有其正當性的,不只社會上有這樣的需求,做這件事也確實是在落實國民的主權。我想秘書長、中選會主委以及內政部部長,你們應該也有這樣的認知。不要跟民意對抗,這個議題吵多久了?相信中國國民黨現在的朱立倫主席也有意回應社會大眾的訴求,就像秘書長剛剛說的,政黨來政黨去,有時誰要上台、有時誰要在台下都不一定,所以要合理地把關、堅守合理民主的正當性並完備合理的程序,而不要變成鐵板一塊,把公民團體的訴求全都砍掉,否則這樣的態度就非常錯誤而傲慢了。

第八屆第七會期
李俊俋
內政委員會
  1. 選罷法的問題在於罷免的門檻和罷免可不可以宣傳,你知不知道有關罷免可不可以宣傳的問題曾經在我們內政委員會討論過很多次?【中略】你們的主席不要說一套、做一套,口頭上說都可以合理地討論,但是行政院的立場卻是從頭到尾擋到底!
  2. 最後是因為蔡正元當時被罷免,他說:誰敢給我過,我就杯葛到底!所以就擋下來了。大家都認同、內政委員會也通過的可以宣傳,現在就是蔡正元在擋!有關罷免的門檻,請問現在到底可不可以討論?
第八屆第七會期
姚文智
內政委員會
  1. 張委員應該提早把苦處講出來,應該被罷免的是馬總統,不是你。接下來請陳委員其邁質詢。
  2. 今天我們在講,無非是希望能朝向更公平、更開放、更民主,如果對罷免的投票用層層的技術障礙,最後沒有辦法罷免,其實你們就是違憲。憲法既然有規定,你們就應該設計制度,至少讓在一定的社會判準底下的可以逐步實踐。
第八屆第七會期
陳其邁
內政委員會

所以是罷免的門檻過高,造成對部分有爭議委員的罷免沒有辦法通過,最大的爭議就在這裡。

第八屆第七會期
尤美女
內政委員會

回歸到人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對不對?不要對罷免設置一堆門檻,至少要讓人民很清楚地知道為什麼要罷免,所以你所謂的不得宣傳,我想這是不合理的。

第八屆第七會期
張慶忠
內政委員會

如果沒有門檻的話,我們可能每天都會被罷免,罷免除了過不過的問題之外,那種感覺、感受很不好,所以本席認為罷免還是要有門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