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修公投門檻,你的立場是?
【第八屆立委發言統計】誰贊成下修公投門檻?
第八屆 2012/1/31-2016/1/30
政黨發言次數統計
針對下修公投門檻,第八屆以民進黨立委們的發言次數最多,其次為國民黨。但與各黨委員人數做對照,台聯立委發言人數比例較高,國民黨則最低。
所有發言次數中,可看出國民黨的立場為模糊及反對下修公投門檻,民進黨與台聯則偏向贊成下修。整體統計如下:
- 贊成下修公投門檻民進黨有40次,台聯7次,親民黨5次
- 反對下修公投門檻國民黨有13次
- 立場模糊的發言中,國民黨有19次,民進黨3次,親民黨2次
政黨發言比例統計
比較各政黨針對此議題有發言的委員占該政黨全體委員之比例,國民黨18.84%,民進黨43.18%,親民黨50%,台聯66.67%。可看出各政黨針對此議題發言比例最高的是台聯,最低則是國民黨。
在立場方面,國民黨有40.63%的發言屬於反對下修公投門檻,59.38%為模糊。民進黨有93.02%發言贊成下修公投門檻。親民黨有71.43%發言贊成下修公投門檻。台聯有100%發言贊成下修公投門檻。
委員發言立場統計
針對下修公投門檻有發言的委員一共有38名。國民黨委員發言次數最多為吳育昇,其次為邱文彥、張慶忠。民進黨委員發言次數最多為李俊俋,其次為姚文智、段宜康、陳其邁。民進黨委員發言立場大多為贊成下修,而葉宜津的發言則著重於增加領土變更案公投。
國民黨委員立場則可區分為三大類:模糊、模糊偏反對、絕對反對。立場模糊者發言次數都只有一次或兩次,模糊偏反對代表為吳育昇,發言了六次但有三分之二發言都屬於模糊,三分之一為反對。絕對反對代表為張慶忠,五次發言都明確表達反對下修公投門檻。
在此議題上,民進黨與親民黨與台聯的立場都傾向贊成,且表態相對明確。而國民黨整體立場傾向反對,但表態方式以模糊居多。
應發言而未發言的委員
高金素梅、林滄敏不只沒有針對此議題做發言,也沒有參與任何公民投票法的提案連署。邱議瑩則有連署邱志偉與趙天麟的提案,兩者提案都與下修公投門檻方向有關。
發言時間分布圖、互動圖表
針對下修公投門檻主要討論時間分布在第八屆第一、三、七會期。在第七會期討論最為踴躍。所有發言紀錄中,贊成的次數較多。
為什麼要限制公民投票法的部分要絕對多數?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可以用相對多數來處理,只要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就是贊成或反對的有超過二分之一,成案就好了,為什麼要用絕對多數,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沒有到絕對多數,對不對?
本席剛才要問的就是內政部、中選會,尤其是行政院這邊,針對審議委員會制度的改善,是否能提出比較具體的東西,而不要反正就是堅持不動。我想你們也開過公聽會,可能也有不一樣的建議或是不同的看法提出來,這個看法或許有時候是南轅北轍,有時候是對立的,但是如何在中間取得大家可以接受的平衡點,我覺得這是你們要努力的方向。我並不是這方面的專家,我也無法給你一個答案,可是我認為這個制度的修正非常重要,因為它影響到整個公民投票的進行能否順暢,以及公民意志最後是否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否則的話,到最後這個遊戲規則將讓公民投票變成是一種社會成本的浪費,如果是這樣,本席覺得我不要看到公民投票成為這樣,這會加深政治上的對立及增添許多麻煩,因此我認為公投法應該能夠有助於解決社會上的公民,他們以為該由他們自己來決定的問題。
立陶宛是1.47、西班牙是1.26、奧地利是0.69、葡萄牙是0.49、波蘭是0.25、斯洛維尼亞是0.26、歐盟是0.20、義大利是0.08、瑞士是0.67,沒有一個國家的連署門檻比台灣高,我們連署需要九十萬人,公民投票不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義務?為什麼連署門檻要訂得這麼高?
要不要行使直接民權必須考量可能的成本與代價,因此必須要有提案與連署人數門檻的限制。我們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觀察。在提案人數方面,其實各國並無一致的實踐,有的以公民人數之一定比例為門檻,有的則規定固定人數為門檻。以我國通過的公民投票法之有關規定與美國相比:我國提案人數為千分之五,遠低於美國各州的平均值百分之一至二;我國連署人數百分之五,也比美國各州較適中的百分之八為低。故不論是提案人數或是連署人數,其實都並不算高。以此門檻「過高」為由而認為我國的公法不易發動,是「鳥籠公投」的說法,根本是言過其實。
基本上這個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本席是贊成繼續存在,如果將其廢掉,但是公投通過,ECFA是立法院通過,公投卻否決,你可以說人民最大,本席也可以承認人民最大,這樣卻會造成法律的不安定性,有些就變成民粹了。
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會議停止,是為了等副秘書長來,而開會通知單上的通知對象第一個是行政院秘書長,秘書長請假沒有來,但是畢竟公民投票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所以行政院秘書長不能來報告,就該請副秘書長來報告,副秘書長沒有來報告,至少處長也要來報告,可是我們不但沒有聽到行政院方面有口頭報告,在桌上也沒有看到書面報告,到底公民投票法是誰管?
既然內政部知道部分規定重複且相互牴觸,為何不提出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將重複與牴觸的部分修正,或是將子法的施行細則提升至母法位階?大大方方的,讓人民很清楚公民投票案的提案程序跟相關規定,不要搞得好像我們執政黨很怕人民透過公民投票來直接參與民主!
本院委員吳育昇有鑑於公民投票法制定後仍有多個縣市沒有完成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經本席口頭詢問得知,目前僅兩個直轄市、六個縣市政府完成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若地方民眾自主性對地方自治事項與地方法規欲進行公民投票,該縣市卻無公投自治條例時,又該如何進行?另外,假設中央政府欲推動重大交通建設時,地方民意有不同意見時,欲以公民投票方式表達,又該以地方性公民投票進行?還是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特向內政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質詢。
國內現在的氛圍,一旦門檻降低,美牛、十二年國教、證所稅、油電雙漲、一國兩區、核能發電可能一口氣都要公投,中選會的工作絕對不可能變少,有些人甚至將舉辦公投視為發聲的工具,將發動公民投票當作是特定意見的常態發聲管道。所以門檻的降低應該考慮舉行公投的可行性,畢竟經費有限,中選會只有一個,而且瑞士的通訊投票跟不在籍投票便利選民,而我國尚無不在籍投票,選舉勞民,對於提案與連署門檻的調降,中選會應審慎考慮。
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行使民權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認為,第一、提案人本來就不應該設有限制。至於連署人門檻的這部分,如果按照最近這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的5%來講的話,那連署的門檻要將近九十萬人左右才有辦法成案來舉行公民投票。本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這等於是設了重重的關卡要讓人民沒有辦法直接去行使民權。事實上,葉委員宜津所訂出的這個總數的1.5%已經是太高了,我們認為1%就已經很多了。
我們首先要考量公民投票和一般選舉不同的地方在哪裡,一般選舉決定在於人,也就是舉才;而公民投票雖然是人民直接行使權利,但是決定的是一件事,但是「事」以後的發展是誰來負責?當然是全體公民來負責,所以門檻不宜降低。
當然我也承認,我們不可能讓公民投票的案子都沒有門檻,無論這個案子是政府提出、國會提出、或者是人民提出,但是如果今天這個門檻高到讓人民難以直接提出行使權利的地步,那就表示代議政治直接侵奪人民的權利了。我要問的是,你不覺得現在這個門檻太高了嗎?千分之五只是提案權,對不對?要有 9 萬多人連署才能提出一個案子,而且等到公民審議委員會通過之後,還要開始連署,請問連署還要多少人?是 90 萬人,對不對?誰有那個辦法、能力?我們到現在有哪一個案子是由人民直接提出來行使公民投票權利的?沒有。
今天在討論的是提案人數的連署門檻,應該要回到公投法最基本的精神是什麼?公投法最基本的精神就是要讓人民能夠參與、表達意見,但是我們卻利用立法院的立法權把所有的門檻都訂的非常高,讓人民都不能夠行使公投權,這是本末倒置,這是完全違背、剝奪人民參與的基本權利。其實1.5%的這個門檻數字都已經有一點高了,我剛剛、還有在我上一次的質詢過程裡,我都已經唸得非常清楚,沒有一個國家的門檻比1.5%還要高,只有臺灣訂得這麼高。而且從剛才幾位委員的態度裡面我們也都看得出來,他們其實就是不想修改公投法,這跟早上不想審查集遊法都是一樣的。這部分我們是贊成葉委員宜津所提的1.5%的版本,謝謝
主席:第十條的修正意見,關於人數的部分,整理剛才大家的發言後,大概有幾個數字,一、一百人;二、萬分之三;三、千分之五,也就是原來的規定。一百人這部分有無意見?
吳委員育昇:(在席位上)不同意。
主席:萬分之三呢?
吳委員育昇:(在席位上)不同意,因為沒有配套措施。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葉宜津委員提案的第二條第一款,有關領土變更的複決,我也認為這件事要非常的慎重,因為這牽涉到歷史、地理、主權及國家的權益,沒有相當嚴謹的配套,考慮確實有失周延。所以我是覺得這個部分擺在這邊不妥,應該有更審慎的考慮。謝謝!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不是新東西,只是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加以修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定,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就可以變更,所以我這個只是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而已。我們應該要趕快配合憲法修正條文,否則就是立法怠惰,所以請大家支持。謝謝!
因為除了五千人的提案門檻之外,後面還有連署人數、還有層層的關卡,所以這些都代表我們對於這件事情的慎重,所以你不要再講什麼區域、族群、階層,這樣其實是治絲益棼。有些國家,光是連署的人數有五千人就可以成案了,是連署、還不是提名。所以副主委是不是同意,只要有五千人、也就是萬分之三你就可以支持,對不對?
我們認為修正公民投票法讓十八歲的青年可以做關於創制複決的投票,這是不違背憲法的。不論內政部或是行政院,他們一方面肯定,一方面又否決,我覺得應該對這點深切檢討。
需要用這樣的制度來疊床架屋嗎?如果照目前的狀況來看,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本就是一個太上皇的單位,其實是影響公民行使投票權相關的決定。像台聯之前提了三次ECFA的問題,問你是否同意政府和中國簽定ECFA?結果三次都被駁回,理由分別是,提案者反對ECFA,主文卻寫「你是否同意?」;主文與理由部分是不符的,主文我們是問同意,但是理由寫反對;再來就是雙重命題的問題。
本院陳亭妃委員,針對現行公民投票法要投票人數半數以上投票,且過半支持才算通過,這種絕對多數的高門檻規定,與先進國家不同,而遭批為「鳥籠公投法」為避免烏龍狀況發生,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應重新評估降低公投的門檻。
- 我同意他講的一個觀點,我國公投法和世界各國不太一樣,我們集合了重大政策、全國議題、立法原則、創制複決,以及修憲的問題,我們全部涵括在公投法之中,這種畢其功於一法的情況下,你能把公投門檻降低嗎?這不會造成國家的動盪嗎?
- 我想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爭議很久了,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保持現狀。
目前我國的門檻最嚴苛,其他像丹麥只要30%投票的相對多數決、韓國三分之一投票的相對多數決、瑞士只要參加投票的多數、法國只要相對多數、愛爾蘭只要投票者的多數贊成,其實這些國家都是相對多數決。另外,有些國家雖然是設定了門檻,但是他們的門檻大概是30%或40%左右,日本的門檻是公民數的三分之一到六分之一,視不同的議題而定。我現在把副主委當作最後的良心,請你把專業的意見帶回去,這些國家統統沒有人會說公投是少數決定,國家的重大議題和整個政治參與的行為,針對不去投票的行為也有很多研究,不去投票就代表否定或有其他的意見。
吳委員育昇:我想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爭議很久了,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保持現狀,如果召委要這樣硬推,那當然不可能,我覺得你就把它保留送協商嘛,因為這是一個大哉問,不是我們幾個委員在這裡辯論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和邱文彥委員兩位是國民黨籍的立委,我們在現場不是沒有意見,但我覺得大家互相尊重,我們認為並堅持這個不宜動。
主席:有哪部分是你們認為可以動的?今天到現在我都沒有聽到有任何一部分是你們認為可以動的。
吳委員育昇:為什麼我們哪個地方一定要動?你說動我們就要動喔?政黨政治本來就是這樣啊!
主席:沒關係,我了解你的意思,我們就一個一個來。其他委員對這一條有沒有意見?
段委員宜康:主張刪除。
【公投門檻問題】本席認為,要不要行使直接民權必須考量可能的成本與代價,因此必須要有提案與連署人數門檻的限制。我們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觀察。在提案人數方面,其實各國並無一致的實踐,有的以公民人數之一定比例為門檻,有的則規定固定人數為門檻。以我國通過的公民投票法之有關規定與美國相比:我國提案人數為千分之五,遠低於美國各州的平均值百分之一至二;我國連署人數百分之五,也比美國各州較適中的百分之八為低。故不論是提案人數或是連署人數,其實都並不算高。
【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必要性】這些認定問題需要由一個獨立機關來審議,所以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計不是政治性的,而是法律性的,是合法性的審查,並非目的性的審查,審議委員會只看公投項目符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因此它的存在,本席認為確有必要。
因為憲法有明訂二十歲,所以會有違憲之嫌,可是我們仔細去看憲法規定的四個權利,只有選舉權規定要年滿二十歲,選舉權很顯然是對「人」的選舉,而不是對「事」的投票,因此本席認為這並沒有違憲。
我想就像呂前副總統提出要進行地方公投,若行政院有疑義,這要送給誰去解釋疑義?不就是交由公投審議委員會嗎?如果把公投審議委員給廢掉,未來交由行政院自行解釋,這麼做會是好的嗎?剛剛吳委員也提出建議,如果我們在認定和解釋方面沒有適當的配套措施,這個還是不動會比較好。
針對《公民投票法》修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才有依法選舉之權,但現今全世界已有162個國家將十八歲訂為投票權行使的起始年齡,台灣身為民主先進國家,選舉制度卻是排名在162個國家之後。尤其公民投票一向是針對重大議題進行,多數國家亦以十八歲訂為法定成年年齡,公投法實有將投票年齡下修之必要。
吳委員育昇:92年是由民進黨執政,我哪有亂講?
陳委員其邁:你自己拿去看。
主席:公投審議會在民進黨版本中是沒有的。
陳委員其邁:我覺得大家進行朝野協商要有誠信,不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散播這種錯誤的資訊,民進黨當時所提出的版本並沒有,你可以自己看啊!
吳委員育昇:朝野協商最後通過的版本⋯
陳委員其邁:民進黨的版本並沒有嘛!
據本席理解,公投目前最主要的爭議有三項,第一項是連署的門檻,第二項是通過的門檻,第三項是該不該先由公審會做事前的審核。在內政委員會前兩次質詢的時候,有委員提到和國外的法例相較之下台灣是最嚴的,本席就去查相對的資料看台灣的公投法是不是最嚴的,查出來的結果,副秘書長,台灣對於公投法是最嚴的嗎?我們看一下公投現制,在各個國家中,台灣的人民可以提出來,義大利的人民可以提出來,瑞士也可以。但是從人民的角度來講,法國不可以,英國不可以,日本不可以,德國不可以,美國也不可以,所以從發動主體來看,台灣是比較鬆的。
以公投法來講,因為代議政治沒辦法滿足人民的需要,沒辦法促進社會的和諧,沒辦法發揮真正的民主競爭和自由選擇的效率,這時候不得已只好採取直接民意交付公投,這個公投法應該是中性的,但現在的公投法是負的,是有立場的,二分之一的門檻就是負的。如果你預期的答案是負的,那你就設一個正的命題,然後「正負得負」;如果你的目標是正的,那你就設一個負的命題,然後「負負得正」,因為公投法本身不是等號而是負號,沒有達到二分之一無效那就是負號。現在很好笑,有人認為那時候是民進黨同意的,民進黨過去如果有錯,現在應該要改,難道就因為民進黨過去錯了而不改嗎?
- 修正調降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提案及連署門檻,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及百分之一點五。並降低公民投票案之通過門檻,調整為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同意,即為通過。
- 公民投票法的精神是賦予直接民權行使,是創制、複決之外最重要的直接民權行使,不應該以過多的門檻做限制。本席特別在此補充說明,也請本委員會的委員共同支持該案通過,謝謝。
在人權保障部分,「公民投票法」要儘速解決鳥籠公投的問題,如此方能補齊代議政治之不足。【中略】綜上,希望稍後進行表決時,國民黨不要再全面將社會所期盼、在野黨所提出的法案完全封殺,那將會是製造朝野對立的開始,也是讓民間聲音再次淹沒在多數暴力下的開端。謝謝!
我認為公投法的補正以及選罷法的修改是有其正當性的,不只社會上有這樣的需求,做這件事也確實是在落實國民的主權。我想秘書長、中選會主委以及內政部部長,你們應該也有這樣的認知。
其實那還不是重點中的重點,最重要的應該是如何降低提案門檻;另外,公投審議委員會設置的必要性、全國性公投適用範圍及連署門檻等也都應該檢討,立法院跨黨派委員對公投法分別提出了許多修正草案,本席期待行政院能提出相應的對案,但遺憾的是,行政院和內政部卻未提出院版修正案,照理說這應該是由內政部提案,但內政部民政司卻無任何動作,請問部長知道立法院內有多少公投法修正草案嗎?
第一,降低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門檻。第二,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審議機關應為中選會。第三,針對非修憲案的一般性議題,應降低公民投票案通過之門檻。第四,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以上四點本席非常贊同。
部長,雖然我剛當立委,但是我對公投法非常關心,你不要說那些!其實就是方才鄭麗君委員說的,設計了一個鳥籠公投、烏龍公投、鐵籠公投,最後變成牢籠公投,在立法院則是唬弄公投啦!一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問題,而你不回答,謝謝劉主委回答了;二是門檻問題,你對門檻有甚麼想法?今天最大的爭議就是門檻,要解開的就是門檻限制。
為具體回應補正公投法、修改選罷法以落實國民主權之立法倡議降低提案、連署門檻、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門檻、延長罷免連署期間,檢討現行法律對於罷免權行使之諸多不當限制等,內政部舉辦完公聽會後,如有修法共識,應儘速提出公民投票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以落實民主,鞏固民權。
提案人:盧嘉辰、邱文彥、吳育昇、鄭天財
今天召委安排報告主題是「補正公投法、修改選罷法,以落實國民主權之立法倡議」。本席剛好想到行政院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未來總統大選,因在外地工作、就學無法回戶籍所在地投票的軍警、上班族、學生,選民可以申請跨縣市移轉投票,節省返鄉投票所花費的時間與金錢,對於全國公民行使參政權有很大幫助。各界絞盡腦汁提升青年返鄉意願,但事實上,解決返鄉投票問題的根本,在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目前大多數的民主國家都擁有不在籍投票規定,以此維護《憲法》權利,然而,一向以民主制度自傲的台灣,卻遲遲未能建立機制,外地遊子表達聲音的管道,希望朝野應該一起努力保障選舉人參政權行使!
主席,現在看來,行政院還是採取抗拒修法的態度,對不對?國民黨立委並沒有意見,五十天或兩個月,然後在程序委員會不杯葛,他們也贊成,但現在行政院還在杯葛、還在阻礙修法。秘書長剛剛自己講,當時在行政院作成決議,門檻不降低,幕僚幾個找一找,就作決定了,對不對?怎麼現在還在聽馬前主席的意見,而公投法的門檻不能改?
林義雄先生和318運動統統告訴你們,我們要補正公投法,最主要的就是這兩個,第一是門檻的問題,第二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問題。但是行政院從2012年也就是我進來的第一年到現在為止,一貫的態度就是這兩個絕對不能動!所以你們不是在阻礙社會的進步嗎?
因為外界在看這個門檻都覺得很高,我們知道過去公投的投票率最高只有達到45%,而且你們把沒有投票的人都視為反對,目前是這樣,所以台灣的公投看起很難通過,但是結果又好像取決於題目的設定,我舉例好了,譬如之前朝野為了核四公投的題目吵很久,反核的人提出「核四續建」公投,擁核的人提出「核四停建」公投,其實這凸顯出來的是制度上的問題,因為這個題目顯示是非常的中性,感覺好像是由題目來決定結果,你們有沒有通盤去檢討整個公投制度應該要怎麼做全盤的調整?
但是我們要的是簡單多數的公投,而非所謂的門檻公投,因為這種門檻公投就會造成上述翻轉的現象,照理說,愈具爭議性的議題原本應該投票率愈高,爭議性愈低的議題投票率愈低,可是現在只要反操作──讓大家不要去投票就好,可是不去投票並不意味著就跟你站在一邊啊!但是現行公投法的規範卻會造成這種現象。請問秘書長,這樣的公投法難道還不用修正嗎?
為具體回應補正公投法、修改選罷法以落實國民主權之立法倡議降低提案、連署門檻、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門檻、延長罷免連署期間,檢討現行法律對於罷免權行使之諸多不當限制等,內政部舉辦完公聽會後,如有修法共識,應儘速提出公民投票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以落實民主,鞏固民權。
提案人:盧嘉辰、邱文彥、吳育昇、鄭天財
補正公投法及修改選罷法,行政院立場為何?
今天會議討論的主題是公投法與選罷法的修正問題,媒體報導上週朱立倫主席對於現行公投法的門檻及選罷法的罷免門檻均過高,表態支持應作合理調整,隨後行政院簡秘書長卻指稱現階段不宜修法,公開表達行政院反對立場。媒體紛紛表示行政院這樣的作法是打臉朱主席,此外民間團體也醞釀發動「四一〇還權於民.重返立院」行動要來聲援補正公投法及修正選罷法。請行政院簡秘書長說明反對立場為何?本席聽聞內政部有針對選罷法修正問題擬召開座談會,請問陳部長具體時程為何?預計召開多少場?總統與立委選舉預計今年九月發布選舉公告,若要在下屆總統與立委選舉適用,就要在九月初之前完成相關修法,時間上是否來得及?修法問題茲事體大,與其急就章倉促完成拼裝上路,不如經過詳細規劃討論,不應急於適用明年初的總統及立委大選。
我主張公民投票提案門檻為萬分之一,而且我非常認同台聯黨團版本的精神,提案人只需一人即可成案。本席在質詢之前曾經做過對照比較,若一位公民要參選總統或副總統,只需領取申請表及繳交保證金即可參選,但如果發起人想要發起公民投票,譬如當年為了國人是否要吃美國牛肉,發起人不但要提案,甚至要先行連署,如此作法實在相當地不對稱、不公平。【中略】大部分國家都只需完成第一階段的連署,唯獨我國採用兩階段連署方式。
台聯黨團有關公投法的修正案共有兩案,一案是在101年九月提出,重點有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降低連署門檻以及取消投票門檻等第二案就是今天審議的提案,將公投的投票權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第一,所以本席建議將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予以刪除。
第二,就是公投提案及連署的門檻過高,外界對此已經質疑很久了,所以一定要修正,本席的提案是從千分之五降到千分之一,連署的門檻由百分之五調降至百分之一,以符合實際。
最後,各界都認為鳥籠公投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投票的門檻過高,現在除了大選之外,有哪一種投票會超過50%?所以對於要如何修正,立法院應該要有定見,而且要符合外界的期待。
本席認為應該要公投的事項必須訂定清楚,然後刪掉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該回歸到中選會,因為中選會的委員是由總統提名,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它是一個超然、獨立機構,所以應該由他們來審議,謝謝!
所以,今天你整個思維沒有改變,弄一個公投審議委員會,讓過去許多民眾包括台聯提出的公投提案就在公投審議委員被封殺,因為你的人多,控制了公投審議委員會,導致公投審議委員會成為一個太上委員會,這部分根本應該刪除。
剛才主席說國民黨委員對於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問題也要提出不同的見解,我個人現在就說明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審議事項為何,還有為什麼不能輕易廢掉審議委員會。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所以這是依法有據。要審議的事項就是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還有公民投票提案事項是否為三年內曾經投票通過或否決之公民投票案的同一事項之認定。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還有行政院對公民投票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之認定。基於這幾項原則,不能輕易廢掉。
不過如果要刪除原條文第二條第五項即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我建議如果有人意見不同、反對廢除,就應該提出公投審議委員會不可替代的理由,也就是要說清楚如果把公投審議委員會拿掉了,對公投程序的進行有什麼樣的影響,為什麼這樣做不好、為什麼必須要保留公投審議委員會,本席認為必須要有明確的態度、意見並提出說明。否則我們只看到贊成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意見,並沒有看到反對的意見,如果是這樣子,那就通過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五項予以刪除,其他修正意見暫時先保留,然後進行下一個條文的討論。
本席首先要表明我的態度,我支持公民投票提案門檻下修,但這要做合理的評估。最重要的是,以行政能量來看,行政院應該說明,公民投票提案門檻下修之後,我們能否負擔相關的行政成本?果真如此,我們必須在行政成本可以負擔的條件之下,做出合理下修的比例。如果我們沒有釐清可負擔的合理下修比例,而你們每件提案都答應要處理,屆時你們如何能承擔?所以本席認為這點需要大家再研究。謝謝。
我直接告訴你,這個我們也討論過很多次,所有公投投票的門檻,台灣是全世界最高的。【中略】提案門檻不一樣、有高有低沒有錯,但投票門檻 50%是全世界最高的。【中略】,現在最大的問題就在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本在做實質審查,用十幾個人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取代了十幾萬人的連署,這是我們沒辦法接受的,所以第二條規定得非常清楚,方才段委員也提出非常具體的主張,第二條除了保留的事項以外,第二條就是直接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各位予以支持,謝謝!
本席對公投的看法也是一樣,我們積極支持公投,但是也希望支持公投、希望降低門檻、或希望降低通過門檻的朋友們和我們一起向社會說明現階段的規定有何處會造成大家疑慮。本席絕對支持人民的權利,可是要請教大家如何化解我們共同面對的問題。【中略】我們要以立法方式解決這個問題,而排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呢?或立法只是原則性概括,要用公投審議委員會處理?
我國公投法通過門檻為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權人參與投票,且同意票過半數為通過,其門檻為全世界最嚴,已經造成公投難以施行,從我國歷次全國性公投結果可看出,即使與大選合併舉行,投票率亦難超過50%,且本法在立法上將未投票者一律視為反對,加以公投法第三十三條之再提出時間限制,兩者交互作用下,使得公投法形同具文。
本委員會於3月25日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回應就擴大公民投票適用範圍,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延長罷免連署期間,檢討現行法律對於罷免權行使之諸多不當限制等,回應國民主權之立法倡議之公民投票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你們所設計的制度就是要設法在我們的體制與文化當中,讓人民可以具體做出選擇與實踐,現在我們可以用投票多數決的方式選出總統,偏偏對於事情決定的門檻竟然高過選出總統的標準,這顯然不合理,但你們卻不改,都已經那麼多年了,還要強詞奪理!
如果不管什麼事情都公投,那就很多事情沒辦法做了,我們這個國家也沒辦法進步。現在鄰近每個國家都在進步,我們不能再停滯了,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或審議委員會有存在在行政院的必要。【中略】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千分之五。
如果整個社會上有幾千人、幾萬人願意連署這個提案,你憑什麼設置公投審議委員會,然後找幾個人來擔任委員後,就來封殺人家的提案,你們這樣的做法不是擔心人民展現人民的意志是什麼?
本席認為,如果政府宣示尊重人民或保障人民對公共事務參與的權利,台聯主張提案只需一人,這是有其理論支持與理論背景,主要凸顯政府對人民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的保障。這是我們之所以主張一人提案最重要的理由,我實在想不出公民投票提案門檻需要達到一百至五百人,甚至規定為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五等任何數字或比例的理由,事實上,這些數字都找不出適當的支持理由。謝謝。
秘書長知不知道總統及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案送到立法院多久了?你不知道?你們都沒有計算!【中略】我說的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這個還沒有付委啦!被誰擋住了?你們要去說明、溝通,甚至可以拜託公民團體,說為什麼不付委。實施不在籍投票有這麼困難嗎?全世界的先進國家都在做,所以這部分應該多溝通、多協調。
秘書長的意思是,目前我們的公投法是規定至少要二分之一的公民出來投票,達到出來投票的人的二分之一之門檻,才能夠通過。理論及實務上,就等於四分之一的積極公民就可以改變、經過國家合法程序做出一個新的決定。所以,你認為這個門檻夠了,不宜再下降,是不是這個邏輯?
問題是現制認為不去投票就是反對的表示,才把門檻定得這麼高,要求必須過半,行政院的版本和內政部的說帖都表示不能讓少數人決定,問題是民眾會認為不見得是少數,只是因為你們門檻訂得不合理。一般來講,就算綁大選,投票率大概是在六成多到七成,總有三成左右的人不會去投票,但不能認為這三成不去投票的人,就是反對公投,或是反對這個候選人,現在大家爭執的部分就在此,所以,我認為這部分需要尋求一個解釋空間,這個解釋空間不能由任一方片面認定,這樣會比較公平。
我是八萬多票當選的,吳育昇是十幾萬票當選的,如果五萬四千票你們就不能接受,每個立委隨時都可以提案,那民選的立委要做什麼用的?公民的力量可以作為思考的模式之一,但是他們講的不一定是對的。你們仔細想想,五萬四千張票是最低的門檻,如果全國性公投五萬四千個人不能接受,那台灣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
我認為行政院版所提出的數據應符合比例原則,不論精神、目標與目的,都應符合全國人民多數意見與看法,畢竟會動用到公投法,就是為了解決人民對於現有法律或政策中無法解決的疑惑與問題。所以不論提案、連署、通過,都應該有根據,且符合比例原則,以符合多數人民的意見。
其實剛剛李委員俊俋已經講得很清楚,各國規定的連署人數佔選民比例,幾乎都在1.4%到0.6%、0.7%之間,所以,本條門檻當然應該降低,委員提案條文也幾乎都贊成降低到1%,1%也大概有十八萬人,其實也算滿多的。另外一個可以佐證的是,根據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如果候選人要透過連署來競選連任,連署門檻也是選舉人數的1.5%,從這兩個數據來看,1%事實上是合理的,因此本席建議門檻應該訂在1%。
有些委員說,公投的投票率為何沒達到50%?這要看是何種議題,像總統大選是全國性投票,可能因為對戰非常激烈,大家也非常重視,所以民眾投票會很踴躍。並非台灣的投票率不會超過50%,我們歷年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大概都超過七成,如此看來,討論到公投的投票率時,有時是議題設定的問題,對不對?觀察過去六次公投的主題為何?這些主題是否為大家非常關心、在乎的議題?這值得提出來討論。不要因為公投投票率未達50%,就說一定是設計門檻的問題。
因為大家關切這個議題,政府認為讓人民去決定,所以就交付公民投票,公投那麼多,每次選舉都有公投,這樣怎麼會亂?公投從來沒有一次亂過,公投就是要解決爭議,為什麼會亂?我實在搞不懂你的邏輯為何,為什麼有一個審議委員會就不會亂?關於門檻,你告訴我說萬分之一就會亂,千分之五不會亂,按照你的邏輯,反而千分之五才會亂,因為更多人在那裡提案、連署才會亂,對不對?因為辦了公投就會亂,你的想法就是這樣啊!
我贊成調降公投門檻,也不一定支持千分之三,但是唯獨對萬分之一感到恐慌,因為我們立委動不動都是七、八萬票選出來的,甚至有超過十萬票選出來的,如果只要一千八百個人就可以提案進行公投,那要立委幹什麼?【中略】所以我認為92年修法時,朝野設定千分之五的門檻是有智慧的,也經過精算,今天若要與時俱進調降公投門檻,我認為還是應在千分比的概念下來討論。就這一點而言,行政院提案修法調降門檻,用千分比的概念還是好,我不贊成用萬分比,因為我很恐懼。
親民黨認為千分之一當做登記門檻應該是可以的,可是國民黨認為要千分之二點五,不曉得民進黨在這部分的態度是什麼?至於台聯就要對不起了,因為只有一個人不太好辦,如果只是就國民黨和親民黨的話,那就二一添作五,大概是千分之二左右,這是單獨考慮,但如果不是單獨考慮,當然就要放在一起合併思考。
我認為就算只有一個人提案也應該可以成案!你們建議改為千分之三,周委員倪安則建議一人亦可成案。其實一個案子提出來,即使經過審查,也尚未進入第二階段,也就是駁回或補正。換句話說,從提案、審查到連署,甚至對連署的有效部分又有門檻,遑論通過了,所以整部公投法全部都是門檻,到處都關關卡卡。如果認同公投是直接民意的展現,那麼理當進行適度調整。再者,公投是對於現行制度、現況的一種反映,甚或是對政府與現狀不滿的否定,即使將門檻從千分之五降為千分之三,仍舊是一種限制。行政部門不要動不動就認為這是一種成本或社會資源的浪費。
關於提案門檻,經濟學上可以從需求面、供給面來看。從需求面來講,我們必須兼顧民主的價值,讓更多人可以參與,在精神上我當然支持很多委員的看法。但是從供給面來看,我們到底能支撐多少業務,行政成本也要考慮,因此才會請秘書長回去精算。
因為多數的提案是要將門檻降到萬分之一,就是0.01%,現在行政院說要降到千分之三,因此我們可以各讓一步,保留行政院採納的千分之三的三,就是分子用行政院的建議,分母則採納委員的提案,大家各讓一步的結果,答案就是萬分之三。這樣雙方都可以交代,你們回去行政院就說三已經達到了,委員也說分母的一萬是照我們的。雙方的差距其實不大,只要雙方各讓一步就可以完成。謝謝。
憑良心講,是否應該為一千八百人,並不是藍綠的問題,而是該怎麼做才能讓政府在未來將錢花在刀口上,這才是應該深思之處!但是,究竟應該是千分之幾,大家可以撇掉自己本身的政黨立場,為台灣思考一下,什麼樣的比例是我們能夠承受的一個行政資源支出的必要,因此,對於比例的部分,本席沒有任何的堅持,只是從邏輯上而言,如果一個人可以做的,就目前台灣的狀態而言,一千八百個人要提出提案是否可能,本席認為那實在太容易了,所以這個地方的確是需要深思。
有關連署門檻,針對世界各國的現況,其實我們早已在內政委員會討論非常多次,立陶宛人口340萬,連署門檻是1.47%、西班牙是1.26%、奧地利1.23%、葡萄牙0.69%、匈牙利0.49%、波蘭0.25%、斯洛維尼亞0.26%、歐盟0.20%、義大利0.08%、瑞士0.67%,這麼清楚,每個國家都有,但沒有一國的連署條件比我們還高。所以包括行政部門、立法委員在內,既然要來參與逐條討論,自己就要做功課,然後依照逐條討論程序,一條一條討論。今天討論到第十二條,早上我們既然把第十條的提案門檻降低,那連署門檻當然也要相對降低,就是這麼清楚。所以依據陳委員唐山等十六人提案的第十二條,我們非常清楚地主張把連署門檻修正為1%,至於贊不贊成,大家可以表達,如此而已,不要再上台詢答其他國家連署門檻是多少,既然自己不做功課,就不要來參與逐條討論,這是內政委員會在討論問題、解決問題時應有的態度,這也才是我們今天逐條討論的主要內容。
一個公民要選總統,他只要連署二十五萬人,就可以參選、被投票。我們今天討論的基準就從選罷法來看,1.5%是第二階段,假設第二階段是1.5%,我們不應該超過這個門檻,所以,我建議,公投的門檻至少要比選罷法更低,因為選總統只需要這樣的門檻,如果依照現在行政院所謂的千分之三一直到百分之三,換言之,這個比選總統還要困難。【中略】我還是認為我們的版本絕對不能超過選罷法,所以才會提出萬分之一,第二階段連署門檻是千分之一。我再補充最後一點理由,如果門檻太高、連署人數動輒就要五萬、二十幾萬,這樣的公投門檻就是圖利大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