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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投門檻

為方向

《公民投票法》

公投法2017年公投門檻修法提案比較

統計區間

第九屆 2016/2/18-2017/12/11

提案成份比較

誰提的公投門檻最低?

提案門檻以王定宇的刪除提案人數限制為最激進的提案。葉宜津的100人提案乍看之下人不算多,但實際計算會發現大部份時候比門檻0.03%計算出的提案人數還要多,外加整體百分比計算會有浮動的現象,並且會造成人數少的縣市例如金門縣在提案上較為不公平。

降低年齡門檻為修法方向,「投票年齡」為標準來計算,各版本提案能得幾分?

提案名稱
18歲
行政院 00000
陳亭妃 00000
葉宜津 00000
李昆澤 12345
林淑芬 00000
高志鵬 00000
王定宇 00000
尤美女 12345
鄭麗君 12345
時代力量黨團 12345
費鴻泰 00000
管碧玲 12345
修法前 00000
修法後 12345

提案門檻最低為0.10%,連署門檻最低為1%。投票門檻最低為簡單多數決。有針對年齡門檻調整的提案,一率主張降至18歲。

提案戰力分析

立委整體提案評比

行政院雖然有針對公投法提案,但在下修門檻的項目都未提案,因此圖表都是空白的。時代力量與鄭麗君針對下修門檻的項目提案最為完整。尤美女與管碧玲的提案著重在年齡下修。費鴻泰為唯一國民黨委員的提案。提案重點針對連署與提案門檻。

以下修公投法的修法方向來看,整體來說時代力量的提案評價最高,其次為鄭麗君。

提案簡單比較

修法重點一次看完

在投票門檻上,大致可區分為三大類:

  1. 簡單多數
  2. 同意票超過¼
  3. 混合雙二一

混合雙二一是指有下修投票門檻,但例外狀況將採原法條之雙二一的投票門檻。

有過半提案都提到刪除公審會,提案門檻以0.01%為最大宗,連署門檻以1.5%為最大宗。提案門檻以葉宜津的100人是比較特別的提案,由於使用絕對數字,因此在計算人數佔整體選舉人的百分比時,會產生0.27%至0.04%的浮動。

提案 提案門檻連署門檻投票門檻公審會年齡門檻
行政院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陳亭妃

0.01%

1.50%

簡單多數決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葉宜津

100人

1.50%

同意票超過¼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李昆澤

0.10%

1%

簡單多數決

未修改

18歲

林淑芬

未修改

未修改

簡單多數決、例外雙二一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高志鵬

0.03%

1.50%

原則¼、例外為雙二一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王定宇

不設門檻

憲法5%、法律2%

原則¼、例外雙二一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尤美女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18歲

鄭麗君

0.01%

1%

簡單多數決

刪除公審會

18歲

時代力量黨團

0.01%

1.50%

簡單多數決

刪除公審會

18歲

費鴻泰

0.01%

1%

原則¼、例外雙二一

未修改

未修改

管碧玲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18歲

修法前

0.50%

5%

雙二一

公投事項由公審會認定

20歲

修法後

0.01%

1.5%

同意票超過¼

刪除公審會

18歲

公投與罷免的差異在於罷免是針對人,公投是針對事,也許是認為對於事的決定應更謹慎,因此在投票門檻的提案上可看出公投提案的歧異較大。

提案完整比較

去找吧!我把所有法條都放在那裡了

目前公投法已三讀,公投是否因此飛出鳥籠,待時間證明。

提案 提案門檻連署門檻投票門檻公審會年齡門檻
行政院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陳亭妃

0.01%

1.50%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未修改

葉宜津

100人

1.50%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未修改

李昆澤

0.10%

1%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未修改

18歲

林淑芬

未修改

未修改

  • 原則為(簡單多數決)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例外為(雙二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註:例外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主權變動案】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未修改

高志鵬

0.03%

1.50%

  • 原則為(四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
  • 例外為(雙二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未修改

王定宇

刪除提案人數限制

  • 5%:適用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憲法原則之創制
  • 2%:適用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治之創制或複決
  • 原則為(四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
  • 例外為(雙二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註:例外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憲法原則之創制】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未修改

尤美女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18歲

鄭麗君

0.01%

1%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18歲

時代力量黨團

0.01%

1.50%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18歲

費鴻泰

0.01%

1%

  • 原則為(四分之一)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 例外為(雙二一)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註:例外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憲法原則之創制】

未修改

未修改

管碧玲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18歲

修法前

0.50%

5%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投票人數超過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

20歲

修法後

0.01%

1.5%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