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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投門檻

為方向

《公民投票法》

公投法2017年公投門檻修法提案比較

統計區間

第九屆 2016/2/18-2017/12/11

提案成份比較

誰提的公投門檻最低?

提案門檻以王定宇的刪除提案人數限制為最激進的提案。葉宜津的100人提案乍看之下人不算多,但實際計算會發現大部份時候比門檻0.03%計算出的提案人數還要多,外加整體百分比計算會有浮動的現象,並且會造成人數少的縣市例如金門縣在提案上較為不公平。

降低提案門檻為修法方向,「有效投票數的百分比或人數」為標準來計算,各版本提案能得幾分?

提案名稱
100人
0.1%
0.03%
0.01%
刪除人數限制
行政院 00000
陳亭妃 12345
葉宜津 12345
李昆澤 12345
林淑芬 00000
高志鵬 12345
王定宇 12345
尤美女 00000
鄭麗君 12345
時代力量黨團 12345
費鴻泰 12345
管碧玲 00000
修法前 00000
修法後 12345

提案門檻最低為0.10%,連署門檻最低為1%。投票門檻最低為簡單多數決。有針對年齡門檻調整的提案,一率主張降至18歲。

提案戰力分析

立委整體提案評比

行政院雖然有針對公投法提案,但在下修門檻的項目都未提案,因此圖表都是空白的。時代力量與鄭麗君針對下修門檻的項目提案最為完整。尤美女與管碧玲的提案著重在年齡下修。費鴻泰為唯一國民黨委員的提案。提案重點針對連署與提案門檻。

以下修公投法的修法方向來看,整體來說時代力量的提案評價最高,其次為鄭麗君。

提案簡單比較

修法重點一次看完

在投票門檻上,大致可區分為三大類:

  1. 簡單多數
  2. 同意票超過¼
  3. 混合雙二一

混合雙二一是指有下修投票門檻,但例外狀況將採原法條之雙二一的投票門檻。

有過半提案都提到刪除公審會,提案門檻以0.01%為最大宗,連署門檻以1.5%為最大宗。提案門檻以葉宜津的100人是比較特別的提案,由於使用絕對數字,因此在計算人數佔整體選舉人的百分比時,會產生0.27%至0.04%的浮動。

提案 提案門檻連署門檻投票門檻公審會年齡門檻
行政院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陳亭妃

0.01%

1.50%

簡單多數決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葉宜津

100人

1.50%

同意票超過¼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李昆澤

0.10%

1%

簡單多數決

未修改

18歲

林淑芬

未修改

未修改

簡單多數決、例外雙二一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高志鵬

0.03%

1.50%

原則¼、例外為雙二一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王定宇

不設門檻

憲法5%、法律2%

原則¼、例外雙二一

刪除公審會

未修改

尤美女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18歲

鄭麗君

0.01%

1%

簡單多數決

刪除公審會

18歲

時代力量黨團

0.01%

1.50%

簡單多數決

刪除公審會

18歲

費鴻泰

0.01%

1%

原則¼、例外雙二一

未修改

未修改

管碧玲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18歲

修法前

0.50%

5%

雙二一

公投事項由公審會認定

20歲

修法後

0.01%

1.5%

同意票超過¼

刪除公審會

18歲

公投與罷免的差異在於罷免是針對人,公投是針對事,也許是認為對於事的決定應更謹慎,因此在投票門檻的提案上可看出公投提案的歧異較大。

提案完整比較

去找吧!我把所有法條都放在那裡了

目前公投法已三讀,公投是否因此飛出鳥籠,待時間證明。

提案 提案門檻連署門檻投票門檻公審會年齡門檻
行政院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陳亭妃

0.01%

1.50%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未修改

葉宜津

100人

1.50%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未修改

李昆澤

0.10%

1%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未修改

18歲

林淑芬

未修改

未修改

  • 原則為(簡單多數決)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例外為(雙二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註:例外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主權變動案】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未修改

高志鵬

0.03%

1.50%

  • 原則為(四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
  • 例外為(雙二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未修改

王定宇

刪除提案人數限制

  • 5%:適用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憲法原則之創制
  • 2%:適用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治之創制或複決
  • 原則為(四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
  • 例外為(雙二一)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註:例外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憲法原則之創制】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未修改

尤美女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18歲

鄭麗君

0.01%

1%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18歲

時代力量黨團

0.01%

1.50%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18歲

費鴻泰

0.01%

1%

  • 原則為(四分之一)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 例外為(雙二一)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

【註:例外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憲法原則之創制】

未修改

未修改

管碧玲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未修改

18歲

修法前

0.50%

5%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投票人數超過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

20歲

修法後

0.01%

1.5%

  • 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人數二分之一
  • 且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
  • 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改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