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人民一起參與判決,你的立場是?
【第八屆立委發言統計】誰贊成人民一起參與審判?
第八屆 2012/1/31-2016/1/30
政黨發言次數統計
針對人民參與判決,第八屆以民進黨立委們的發言次數最多,台聯沒有在此議題上有過發言。
針對人民參與司法判決,所有發言次數中,國民黨發言傾向反對,民進黨與親民黨發言傾向贊成,整體統計如下:
- 贊成人民參與司法判決民進黨有30次,國民黨5次,親民黨3次
- 反對人民參與司法判決國民黨有18次,民進黨1次
- 立場模糊的發言中,民進黨10次,國民黨有9次,親民黨1次
政黨發言比例統計
比較各政黨針對此議題有發言的委員占該政黨全體委員之比例,國民黨18.84%,民進黨22.73%,親民黨25%。
針對人民參與司法判決,在發言立場方面,國民黨有56.25%反對。民進黨有73.17%贊成。親民黨有75%贊成。
委員發言立場統計
針對人民參與司法判決有發言的委員一共有24名。民進黨立委中,柯建銘發言次數最多,尤美女第二,吳宜臻第三,立場都傾向贊成。除了黃偉哲立場傾向反對外,其他民進黨委員的立場也都屬於贊成。
國民黨立委中,呂學樟發言次數最多,其次為林鴻池、謝國樑。國民黨委員立場人數分布為6人傾向反對,3人模糊,4人傾向贊成。
親民黨委員只有林正二有發言,傾向贊成。
發言時間分布圖、互動圖表
本議案第一會期為行政部門進度報告。法案在第八屆第二、三、六、八會期排審。
臺灣司法公信力低落是其來有自,我跟你百分之百保證,不可能實施觀審制就可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而且我剛剛還學了一句成語:治絲益棼,就是指事情越做反而越糟糕,我不騙你,一定會更糟,因為在人民已對司法產生這麼大的疏離感的情況下,你卻貿然實施這項制度。舉例來說,觀審員有沒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偵查都沒辦法不公開,觀審制度其實可以透過其他管道公開,觀審員會跟別人轉述審判過程。
本席於上一屆即已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惟因屆期不連續,故現以重新進行連署提案。人民觀審之最大的目的在於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因此,對於司法院研議相關草案感到十分欣慰,希望能儘速完成立法與擬定相關配套措施。
對於觀審人員也應擬定訓練講習與宣導等規劃,特別是對於觀審審判程序與相關處罰的部分,以期使未來審判程序更為順暢與減少可能紛擾。
觀審制讓本席感到疑惑的是,我們對事實的認定還是一樣回歸到法官。請問秘書長,除了訴訟法制不一樣的情形,究竟是什麼原因讓司法院認為事實的部分不是由觀審員去做,仍回歸到法官?
因為本席本身反對觀審制,對這個制度是有疑慮的。
憲法第八十條前段提到法官審判的權力,後段是不得干涉,如果照後段的意思來解釋,觀審制當然有違憲的疑慮,所以這要怎麼解釋?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已經踩到他們的紅線,第四十三條受命法官在審判程序結束前,可以調查、也可以裁決,法務部怎麼可能同意這些東西?
本席覺得你的簡報內容說的很好,讓五名觀審員先做個決議,然後再由法官做決議,大家一起參與審判,當然最後法官還是有獨立審判權。
例如你剛剛說的觀審制度,剛剛委員說的沒錯,例如一些重大的內線交易問題,法官有這樣的專業常識嗎?這樣在觀察員裡面就要請一個有這方面專業的人來參與,他就能提供很多意見了,對不對?
我在這次選舉時,也將推動觀審制納入政見之一。基本上,我支持這樣的做法,我持的理由很簡單,我們推動法官法時推了二十四年,好不容易過了,當時我們的爭點,或是說大家的疑慮也在於有沒有違憲,憲法賦予法官審判獨立、終身職,如果推動法官法,讓法官有退場機制,是不是有違憲之虞。
雖然我支持觀審制度,但剛才我聽很多委員的發言,事實上,他們也有很多疑慮,你們也有必要就這些疑慮跟大家說清楚、講明白。
人民要的是什麼?在民主國家裡面,人民要的就是審判權。誰是主人?人民才是主人,今天法官參與審判,你的權力來自於哪裡?是來自於人民的授權。今天人民對法官行使職權產生疑問,是因為不知道你們到底在幹什麼,所以產生了不信任,因此人民說既然法官做不好,那我就把權限收回來,由我們人民開始參與審判,這叫做人民的主權。世界各國為什麼有所謂的參審制、陪審制,重點在哪裡?就是國民主權、司法的民主原則。
人民觀審制度不應該貿然實施,因為我們真的要讓人民參與審判,主權要放在人民手上的話,就要讓他有一定的實質影響權力,要能表意,而且表決。
本席在質詢的過程中不斷強調這一點,就是光做觀審是不夠的,我們要的不是觀審,我們要的是表決權,要有參加審判、決定判決的權力,謝謝。
既然用觀審制,但觀審員只有表意權,沒有表決權,這樣不是會違反原意?就是人民直接參與審判的權力,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本席要強調的是,既然是觀審制,而且只能表意,那麼你可以直接上網播放,現場實況轉播給全國人民看,這才真正達到觀審制的目標。秘書長,你的看法如何?如果直接上網、實況轉播呢?
被抽中的人算很倒楣,而且他如果無法參與決定,等於是一個人形立牌坐在那裡,等於就是擺幾個花瓶、人形立牌表示你們有陪審制度,但這些人卻無決定權,整個權力當然在專業的法官身上,不管是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他們都擁有專業的法律背景,等於你們的陪審制度的意義跟列席差不多。
我認為這些事都要站在人道考量上去斟酌,固然公民公平參與審判機制的立意良善,但這項公平機制所造成的麻煩,才是我們未來要去處理的事。
不論是陪審或參審、觀審,你們現在的方向是先由士林和嘉義地方法院試行,本席建議增加一個專責大選無效之訴的法庭。
不管未來的結果是採用陪審、觀審或參審,原住民的權益都不能被忽略,而且你們要把和原住民相關的訴訟案件列為優先試行對象。
依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法官之評議,與觀審員終局評議之多數意見不一致者,應於判決內記載不採納之理由。法官只要在判決後記載不採納的理由即可,制約法官做出不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能力好像有限。轉播重要案件的審判,似乎較為有利。且政府花費人民的納稅錢,必須給予被選出的平民為補貼,如此增加國家負擔的結果,卻僅是讓其處於諮詢者的地位
你們整個立法計畫將來要面對的是觀審制必須在立法院內接受挑戰,立法院不可能毫無理由接受。今天本席代表民進黨團提出了陪審制,尤美女委員也是共同提案人,而坐在台下的吳育昇委員提出的是參審制。
觀審制卻可以回應社會對於司法改革高度的期待,讓民眾直接參與審判,讓法官以外的聲音、社會的意見,能在審判中表達,本院有很多委員希望用陪審制,不管是觀審、參審或陪審,最主要就是防止法官專斷濫權。但是,我們司法制度和英美法系國家不一樣,又涉及憲法上的問題,憲法第八十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貿然改為參審或陪審,讓人民直接切入審判的核心,有沒有涉及修憲的問題?
本席希望這個制度能夠引起社會上更大的關注,因為大家對於司法制度的改革很關心,但是這整個觀審制的推動,包括宣導的部分,好像看不到有受到應有的關注。關於整個觀審制的推動,第一,法制面還沒有完備,因為還沒有完成;第二,在觀念方面,大家對於這樣的制度到底覺得好或不好,怎麼樣會更好,怎麼樣可能會變得比較不好,輿論的形塑或社會大眾的認知,對這個部分司法院可以再多努力。
【前略】你不能用這可能違憲去跟民進黨的委員說不要參審,我認為你這樣的論點可能不會得到我們這邊的認同。
【前略】他們認為說要一步到位,而你們認為要循序漸進,這中間到底要如何去衡量,也就是怎麼樣去拿捏,到底是你們比較對,還是他們比較對?本席是想要瞭解這一段。其實我覺得關鍵在於,你們是贊成循序漸進,保守派的人會接受你們的看法,包括我,因為我是屬於保守派的,但是他們講的也不是沒有論點,未來有一天你們也是要走到他們那樣的方向去。
「人民參與審判」的核心精神,在於人民對裁判享有「實質表決權」,且對職業法官產生「拘束力」,如今司法院提出觀審制,既和現行的旁聽制度相似,又無法賦予人民實質決定權,這一觀審制完全了無新意,況且被告無法選擇是否採用觀審制,根本就是把人民當成背書花瓶,被告當成白老鼠,變成司法院實驗的實驗品!
人民參與審判是基於國民的主權,因為在民主國家,人民才是主人。人民把這樣的權利授權給法院去做審判,當人民發現法官沒有盡職,形成所謂的恐龍法官的時候,人民有權力把一部分的審判權拿回來。這就是國民參審的精神所在。但是貴院訂定人民觀審制度的重要目的,只是要打開門讓人民進來看看你們不是恐龍法官,讓人民瞭解法官是非常辛苦的,所以在司法院所擬的人民觀審制度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講,目的是要促進人民瞭解整個訴訟制度,而不是實現國民參審的主權。
事實上,不管是法官法也好,觀審制度也好,我要對司法院表示肯定,也對馬總統予以肯定。【中略】讓觀審更加進階,甚至有摻雜一部分參審的作用,讓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綜合觀審人的意見,多數人的意見,來作為審判的依據和參考。我覺得這個部分,一方面不違背審判獨立,二方面又可以更為周延,可以減少一些民怨,是我們應該繼續來推動的工作。
如果要推動觀審制度,「起訴狀一本」與「觀審員表意不表決」如果不處理,觀審制一點意義都沒有,只能看、聽卻不能審,他們一點參與的意見都沒有,你們只讓法官可以去看卷證,觀審員不可以,這是資訊落差、武器不對等。
本席擔心用觀審制來審判可能會讓案件延宕更久,因為你們設計的這個制度和現在的公開旁聽沒有什麼區別。
而且法官可能還要再教導這些觀審員一些法律的知識,會不會因此而延宕了案件的審理?
多數法界人士認為要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及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應採參審或陪審制,顯見社會對於該以何種形式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仍有重大歧見。然在社會仍有重大歧見、此法亦尚未完成立法之際,司法院即製播相關宣導廣告,不但於法無據,且顯有不尊重立法院之疑。人民參與審判為重大司法改革,司法院應與社會各方討論參與方式,凝聚社會共識,而非一意孤行、堅持己見,推行人民觀審制。
最後我要請教有關觀審制度這個部分。我跟鄭天財委員的看法不太一樣,我比較贊成用陪審制度。
觀審制裡面,陪審的人沒有表決權,只有表示權,最後的決定還是在法官-我們講一審的部分。可是陪審制不一樣,因為人民可以做表決的決定。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應該還可以對談。美國、英國、香港等多國都採行陪審制或接近陪審制之制度,為什麼台灣要獨特的用觀審制?
我們都知道司法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革,很多學者專家,包括立法院提出的,如果人民的參與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話,這種版本的觀審制絕對沒有辦法達到目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辦法拘束法官。
我們就是認為法官不能夠獨斷,希望有另外的力量來拘束他、影響他,但是你設計的這個制度無法達到這樣的目的。
本席目前是比較傾向支持觀審制,之所以不支持立即改為陪審制,一方面是避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必須由法官為之的爭議【中略】另一方面,他們也考慮到由不具法律專業的平民來參與審判,可能會出現外行領導內行的結果,何況一般的平民所受到的獨立性的保障比較低,相當容易受到外力的影響,尤其是媒體的干擾。
至於我個人的主張,我們的觀審制度就是傾向參審制度,應該讓它跨出第一步【中略】但是,我覺得你們在論述與溝通上是不足的,這是你們需要更進一步的加強,甚至把德國、美國、韓國、日本等國家的制度,將其優、缺點與我們的觀審員制度做比較。此外,有關違憲的爭議又在哪裡?【中略】所以你們應該先去整合司法院的意見,用一個比較完整的說帖,讓大家覺得其實司法院沒有預設立場,司法院是折衷大家的意見推出可行的方式。
本席及柯建銘委員、潘孟安委員等人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中略】這有點類似美國評審團的制度,但因為在美國經過陪審團制度判決之後是不能上訴的。這樣的做法對我們國內的制度而言可能變動太大,所以目前原則上可以上訴,但是第二審法院仍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意旨妥適行使審查權之原則。
人民要的是今天這些有法律專業素養的法官能夠傾聽人民的聲音,素樸的人民,純粹、很素樸的公平正義的觀念,就是這樣,你不要跟我講法律的規定為何,你不需要告訴我構成要件是什麼、違法性是什麼、有責性是什麼,我只要告訴你,所有人民很素樸的公平正義的概念,我們全部認為他有罪、我們全部認為他無罪,就只是這樣子,其他法律的專業丟給專業的法官,這才是人民所要的。
本席所提出來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裡面,雖然在立法說明提到我們整個參審制度應該要配套辯護制度、修正訴因、起訴狀一本主義、證據開示、準備程序等相關刑事訴訟制度,但本席在主要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裡面對於所謂備位觀審員的資格、如何去選任的程序以及準備審判,在這個部分的所有程序都是與司法院一致的。本席所提的草案唯一比較不同的是,在審判過程之後的評議甚至是審判過程當中,如果涉及訴因的變更,針對開庭過程中從證據的調查一直到訴因的變更部分,觀審員跟備位觀審員是不是有能力能夠去理解的這個部分。
從司法改革的角度來看,顯然對於人民直接參與審判的方式相當不尊重。我們看到過去絕大多數犯罪的犯罪人都是來自中下階層社會的升斗小民,有這些同樣階層的人來擔任觀審員,他們最了解當時、當下的犯罪事實現狀,如果他們作出這樣一個決定,居然不受到法官的重視,我覺得不如回復以前直接裁判【中略】。本席還是堅持刑事訴訟制度應該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
其實本席認為最終仍是陪審制才能夠解決恐龍法官等問題。【中略】為什麼目前台灣實施陪審制會有困難?基本上有二個問題:第一,缺少憲法的依據;第二,目前台灣財政有困難,無法落實陪審制。【中略】以台灣現在的情況,有沒有可能讓陪審員不受政論節目干擾、不受媒體干擾?答案當然是不可能。參審制有沒有可能實施?以目前沒有修憲的情況是不可能的。況且若要推動參審制,本席還比較贊成陪審制,因為參審制讓一個素人、沒有法律專業的人參與事實以外的審判!【中略】所以今天我們只能採用觀審,而且只是暫行【中略】即便是目前的觀審制,本席仍有發現問題!除了剛才總召提到起訴狀一本的問題之外,對於觀審試行條例第六十六條,本席也有疑慮。
我提的是陪審制【中略】假如你們的觀審制能夠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的話,我贊成你們;假如觀審員有表意權、表決權的話,我贊成你們,但你們現在都是說假的,有表意權,沒有表決權,又沒有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所以整個是空的。
所以本席在想,關於有罪無罪的判定,交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審決,當然是尊重民意,但是有幾個缺點,第一個,他可能會受到輿論、檢察官跟辯護人的不當引導,而不顧現成的證據,是不是會這樣?
陪審團制度就像我們現在,獨立、秘密,自己行使自己的自主意識。【中略】本席相信「天聽自我民聽」,人民的生活經驗絕對比法官豐富,人民陪審團係來自社會各階層,所以陪審團的觀點也比法官多元。對本席而言,觀審制只是到法院去替法官背書,陪審團才真正可以讓我們的司法民主化。
他們認為表意不表決有拘束力是因為如果法官若不採納觀審團的理由,這時就要附具理由,【中略】真的是天大的笑話,因為寫文章對司法官來做,向來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中略】若重大案件要落實陪審團制度,則可能會錯過所謂的黃金時期,因為我們並不是在建立司法制度的初期就已決定要採用這樣的制度,所以這樣一來會有很大的社會風險。
因為我們不放心法官所認定的事實,所以又分為兩個部分,陪審是認事,法官是用法,既然如此,人民陪審或觀審制度的建立,你們的模擬法庭、試行法庭應該先去考慮臺灣目前遇到最大的困難,那就是人民對抗政府的部分,例如人民對稅法、地政、行政救濟等,因為武器不對等的關係,所以每一次打行政官司的時候,都是政府機關勝訴,就一般人來說,真的是武器不對等。我們是否應該思考,不論是陪審、觀審或參審,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討,試行部分應該要針對行政法院來做思考,並不是刑事案件的部分,因為武器不對等嘛!而人民與政府的對抗,最常發生的地方應該是行政法院,人民是處於弱勢,既然陪審、觀審都是屬於認事的部分,法官則是用法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是否應該改弦更張,在模擬法庭中是不是應該先針對行政法院來做處理?
司法院立法計畫報告中提及為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了解與信賴,因此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未來民眾可擔任「觀審員」,和法官共同審理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或殺人等故意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但有人質疑,觀審員意見對法官判決沒拘束力,請問院長,當觀審員意見與法官意見相左時,是否是法官說了就算數?還是有其他審查機制?
你們以模擬四場的結果,然後一直推所謂的觀審制,你們要不要試試看推一下所謂的陪審制?讓所有民眾也來坐一下。雖然我認為你們的民意調查有問題,因為你們的院長、副院長一直要推觀審制,就以你們法院歷屆的紀錄來看,從十幾年前就一直推參審制,然後到這一、二年才定調為觀審制?民眾只希望我們的法官不是恐龍法官,而且他的判決能夠符合民眾的感情,這是民眾最大的要求,但你們是要求法官要很有禮貌的解說相關部分,並向他們做法律的教導,讓參加參審的人了解。
其中有關觀審制度的部分,好像是滿重要的,而且明天會有公聽會,不過,今天我還是先請教秘書長。就你們的設計跟外面、大家在美國電影裡面看到的陪審制度,到底這中間的差距有多少?能不能給我們具體的圖像?因為現在看來,你們是沒有的,現在只是參考,可用可不用,可看可不看,雖然你們提到,如果法官不採納必須寫明不採納的理由,但是作文章是很簡單的,請問秘書長,你們的觀審制度,其終極目標為何?
政府為了扭轉長久以來,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去年6月14日由貴院和行政院會銜函送本院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首先關於立法政策方面,有兩個問題請教:現階段的試行條例,應該只是要立法試行一段時間後(司法院預計三年),進行檢討評估,其用意是要測試看看「人民觀審制度」到底可不可行而已,如果想要藉著這個試行條例,一下跳躍到全面的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人民法律感情與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瞭解和信賴,是還有很大的一段的路要走的。
因此以最簡單的人民觀審,也就是沒有參與審判作為起點。如果是這樣,在建立一套制度,或者立一部法時,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立法精神、價值和目的到底在哪裡。誠如剛才多位學者提到的,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的終極目標,並不是人民司法主權的參與,而是讓整個司法透明,讓人民對司法有了解和信賴。
到目前為止,本席是傾向支持觀審制,我之所以不願意一下子就支持改為陪審制,主要是為了避開憲法第八十條所謂「審判必須由法官為之」的爭議,因此主張不直接將平民或所謂的素人拉到跟法官相等同的地位,而只是以旁觀者的角色來參與,並可因此來表達他的意見。
如果沒有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資料先給審判者、觀審人或參審人看,基本上,還沒開庭,他們的心裡就已經有成見、定見了。所以本席非常贊成前面幾位委員的主張,雖然他們不是主修法律的,那就是在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前,臺灣的訴訟制度還差人家很遠。在這樣的基礎上,還沒有資格談觀審制。如果要一步到位、又要避免被懷疑司法打壓,本席建議還是要採行陪審制,雖然耗費社會成本很大,不過司法現在已經被認為是打壓的工具,如果沒有採用陪審制,國民仍然不會有信心。
要不然就學美國的例子,由陪審團決定guilty或non-guilty,然後再裁量其刑度,乾脆一次到位,要學就學像一點,不要弄個什麼參審制,聽了半天,又怎麼樣?如果真的要有聽眾,那實況轉播就好了啊!乾脆把制度改一改,把審判過程全部公開。請問目前審判過程是否公開?
如果起訴狀一本主義及更好的刑事訴訟改良,甚至第一會期本委員會所修的刑事訴訟法,包含被害人的傳訊過程、量刑或最後陳述等部分,至少可以賦予一些意見,上次司法院已經送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這些部分都還沒有完成,你們就想要走觀審制,這在制度上簡直是本末倒置。你們是觀審加上試行,本席是參審且無試行。
你們有沒有告訴人民,美國早在獨立前就有陪審團制,到現在已經有四百多年了?你們有沒有告訴人民,香港早在1842年英國殖民時代就開始有陪審制,到現在也有一百七十年歷史?你們有沒有告訴人民,英國的陪審制已經有千年歷史了?你們有沒有告訴人民,為什麼我們人民都可以直接選舉總統了,你們還在做這些只能看、不能參與表決的觀審制?這就像直接民選一樣,過去馬英九當法務部長時告訴我們,我們不能直接選總統,只能選出國大代表,由國大代表來選總統,這個叫做直接民選!你有沒有告訴人民,所謂觀審制,就是如果你遇到恐龍法官,等於是幫那個恐龍法官背書,然後就坐在那邊看恐龍法官恐龍到底,你跟他講的話,恐龍法官可能不理你,甚至還嘲笑你、歧視你?
本席認為,為什麼不像柯委員建銘、吳委員宜臻或田委員秋堇建議的,一步到位,直接採用我們大家都能認同的陪審制?這是本席第一點感想。第二,臺灣今天講求的司法改革,目的不曉得是要讓人民信賴法官,還是要讓法官信賴人民,這是現今司法改革最大的癥結點。本席認為,如同柯委員建銘、吳委員宜臻或田委員秋堇提案強調的,對於司法的民主化這一點,司法院在條文中可能沒有寫得很詳細,反而反映出法官不信任人民、不認為人民有審判的能力,才會只讓人民表意,卻不能表決,這是外界對觀審制的一般看法。本席認為,在刑事訴訟法沒有修正、將起訴狀一本主義納入之前,觀審制是不宜推動的。
針對司法院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以期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人民法律情感,並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為因應世界民主法治的潮流,引進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確有其必要。然而人民觀審制是全新的制度,必需要有適當且足夠的宣傳、民眾參與模擬,才能讓大眾瞭解新制度的精要,與體現新制度可能存在的困難或盲點。但司法院迄今只擇定嘉義及士林地方法院兩所地院為試行法院,實驗的基礎實有不足,恐難達預期的效果,容有增加的空間。是建請司法評量將基隆地方法院亦納入試行之地區。爰提出質詢。
這二十七份樣本數所做的不具專業的判斷,然後就認為這就是觀審。很抱歉!我們在本委員會中應該還沒有那麼明確能夠同意你的結論,以你這樣的專案報告,即使是解凍案,也不代表我們認為你們在預算解凍之後,後續實施觀審制度是可能的,所以請司法院在下次進行類似的專案報告時不要做這樣的處理。
如果你們真的那麼急,一定要去宣導,也是應該要詳列各種制度的利弊讓人民做選擇,而不是只推動單一的制度,你們就是要推動人民觀審,甚至還不惜編列三千萬元,就是要繼續推行所謂的人民觀審制。你們所有的廣告都一樣,仍然是要讓人民參審,你們用這種非常含糊籠統的東西唬弄人民。
其實現在有關陪審的部分還沒有模擬過。【中略】不容否認的是,觀審和參審其實很像。【中略】但是陪審制的部分其實一直都沒有進行模擬,所以至少應就陪審制繼續進行模擬;如果認為參審制的部分已經有的話。我個人是希望維持原提案的文字,就是參審制和陪審制還是都繼續進行模擬法庭。可以嗎?
觀審制度連聯合報的社論都在批,沒有一個人對於觀審制度有任何期待,你們讓觀審員進去法院裡聽、看,可是不可以參與審判,只能聽而已,其他權力都沒有,那樣不就像關公?
就算有觀審制,如果要表意不表決,甚至於大家都認為這是一個離譜的制度,因為這個制度是所謂的「只讓你看不讓你判」、「只讓你說說了不算」,這樣的改革所為何來?我們認為只有透過陪審團制度的澈底改革,才有可能挽救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有關參審制度,也就是陪審,參審制度現在是試行,希望能夠慢慢去推動。我個人非常支持這個制度。【中略】我發現制度在推展的過程裡面,大家目前很關心的話題就是不能夠讓這個制度被解釋成「我只能看,不能夠判」。【中略】如果所有觀審員做出一致性的決定,那個決定就要有約束力。
我認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對的,是比較前瞻的作法,對於司法院有這樣的作法(卷證不併送),我很認同.若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會增加檢察官很多困擾。所以法務部必須檢討很多事情,不能只以檢察官的立場為立場.我們希望能夠儘速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因為這是好的政策。
首先要考量的就是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如果是陪審團的話,他們優先於法官,先由他們判斷是否有罪之後,法官才能量刑,這會不會涉及到修憲呢?如果採用陪審制度會不會有一些顧慮呢?任何一個制度,除了要鎖定目標之外,還必須循序漸進逐步去推動,這會是比較務實的態度,確保民眾的權益。
整體觀審制度的內容並非表意不表決,除了人民實際參與之外,他們還能表意又表決,如果法官對參審員的意見有不同的看法,或是不採納他們的意見,還必須寫出理由來。【中略】事實上人民有直接參與審判。
我覺得觀審制不用再宣傳了啦!觀審制不可能對任何司法改革會有幫助,其實要談到人民參審,包括陪審團制,我希望要用開放的心情,不要和這些人做對抗,而是應該合作。【中略】倒不如趕快去研究起訴狀一本,刑事訴訟法要怎麼處理,人民參審的路將來還很遠,不可能馬上就完成。
為落實司法為人民之司法、法院為人民之法院,故刑事審判導入人民參與,將可以避免民眾對於司法之不信任及法官濫權之疑慮,更可讓法院判決貼近社會現狀與人民情感,並增加人民對法院裁判公正性之感受,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重建人民對司法之信心,爰擬具「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因此,是否模擬審查會可以多開幾場?然後不是只有觀審部分,還要有參審、陪審的模擬審查,讓社會多一些共識,社會上沒有一個人認為觀審制能夠做為司法改革的原動力,也沒有這種觀念,即使是立法院同仁,大家也都認為這個有疑慮。
要求司法院邀集審檢辯學等召開公聽會,向外界說明現行研修條文有關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等問題,且蒐集意見予以檢討,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實施狀況。現在這三個月的時限還未到,他們也還沒有拿出報告。起訴狀一本是最重要的,因為它就是要防止法官的專斷,要貫徹無罪推定的原則,維護公平審判。所以,在這些配套都還沒有拿出來的狀況下,今天要我們討論到底是採觀審、參審還是陪審,我不知道要怎麼審下去。
因為我們知道當司法院一直在力推所謂觀審制的時候,一直在討論憲法規定只有法官能夠審判,如果讓這些素人法官參與審判的話會違憲,所以最後就推出所謂的觀審制,但是民間團體不斷地在反對,大家也透過各種解釋,認為即使素人法官參與審判,就跟韓國、日本一樣,大家都覺得是不會違憲的,但是你們司法院顯然覺得還是有所疑慮。【中略】如果我們今天讓它有一個法源,有一個所謂「準備及評估條例」,讓這些沒有法律依據的東西(一、透過戶政機關提供戶政資料,用電腦篩選、抽樣來讓全民真的來參與。二、利用已經確定案件的卷宗。三、有一個準備委員會、有一個評估委員會?而在準備委員會裡面,應該把所有實證的資料完整收集,然後讓評估委員會去評估)
其實別說觀審,只要法院做現場轉播,讓民眾自由上網觀看就足以嚇死人了!只要可以自由選擇,點進公開審判,就可以知道法官是怎麼審案的,就會發現法官選擇性聽話,即使被害人要講話,法官也罵回去,不聽他講。
本席要呼籲啊朝野的政黨不要再阻擋人民參審制的一個事情啊。讓試行條例可以三讀,讓民眾可以參與,先試行三年。先求有,再求好。我們也沒有辦法一步到位,直接到陪審或是參審。
這些收押的人【編註:指頂新案】,怎麼六個都沒罪?那你真的是烏龍一大堆阿!台灣的司法是怎麼來的?這樣的論述,我們可以向國人交代嗎?我也希望說,你們要做評鑑阿!專案立案調查阿!甚至於現在我們提的,到底要觀審制?還是陪審制、參審制?你應該把這個制度做一個探討,不應該哪一個人說了算,台灣的法律這麼大嗎?造成整個社會沸沸揚揚的亂象,造成一個別人做事要自己承擔,「黑狗偷吃,白狗受罪」(台語),這個法律的公信力在哪裡啊?所以我們法官、檢察官和民意的落差這麼大,我們更應該要整個透明化的審判,讓社會大家能夠了解,到底他的犯罪事實是根據什麼?你什麼都沒有,造成社會的動盪這麼嚴重,而且這個是國際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