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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

為方向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2018年加班費計算修法提案比較

統計區間

第九屆 2017/9/21-2017/12/28

提案成份比較

更多的加班費!誰的提案給的加班費最多?

工作日與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大不同!工作日加班費以立委黃昭順的版本給的最多,休息日加班費現行法規範為階層式,1~4給4小時,5~8給8小時,9~12給12小時。因此休息日加班費以現行法的計算方式對勞工最為有利。

加班費何者高為修法方向,「可領取加班費是時薪幾倍」為標準來計算,各版本提案能得幾分?

提案名稱
12½ & 9
14⅓
16⅓
18
9 + 補休
19⅓
修法前 123456
行政院 123456
何欣純 123456
林岱樺 123456
邱志偉 123456
蔡易餘 123456
鄭寶清 123456
陳宜民 123456
黃昭順 123456
李彥秀 123456
修法後 123456
提案戰力分析

休息日加班費恨天高勞工領不到?誰的提案降低最多加班費?

有一個說法是由於休息日加班費太高了,以至於資方寧可找派遣工,而不願意讓原有的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相對於現行法,行政院版本明顯給的加班費大大的減少。而立委鄭寶清的提案相較於行政院又限縮的更多。

提案簡單比較

休息日的加班費時數計算方式知多少?核實計算 vs. 階層式

針對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只有黃昭順提出修正。休息日的加班費時數計算方式可分為三類

  • 核實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行政院、何欣純、邱志偉、鄭寶清、陳宜民、黃昭順、李彥秀的版本都屬此類。
  • 階層式:現行法為階層式計算,1~4給4小時,5~8給8小時,9~12給12小時
  • 核實階層混合:不同的工時採用不同的計算方式,林岱樺與蔡易餘屬於此類。但兩人的修法細節略有差異。
提案 工作日加班費工作日遇天災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時數計算方式休息日三小時加班費休息日六小時加班費休息日九小時加班費
修法前

第1~2 小時,每小時加給時薪1+⅓ 2.第3~4小時,每小時加給時薪1+⅔

加給時薪1

1.第四小時以內以四小時計 2.第四到八小時以八小時計 3.第九到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

加給時薪*6

加給時薪*12⅔

加給時薪*19⅓

行政院

未修改

未修改

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加給時薪*4⅓

加給時薪*9⅓

加給時薪*14⅓

何欣純

未修改

未修改

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加給時薪*4⅓

加給時薪*9⅓

加給時薪*14⅓

林岱樺

未修改

未修改

第八小時以內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第八至十二小時,以十二小時計算

加給時薪*4⅓

加給時薪*9⅓

加給時薪*19⅓

邱志偉

未修改

未修改

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加給時薪*4⅓

加給時薪*9⅓

加給時薪*14⅓

蔡易餘

未修改

未修改

1.第四小時以內以四小時計 2.超過四小時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加給時薪*6

加給時薪*9⅓

加給時薪*14⅓

鄭寶清

未修改

未修改

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上市櫃加給時薪4½,非上市櫃加給時薪3

上市櫃加給時薪9,非上市櫃加給時薪6

上市櫃加給時薪12½,非上市櫃加給時薪9

陳宜民

未修改

未修改

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加給時薪*3與補休

加給時薪*6與補休

加給時薪*9與補休

黃昭順

1.第1~2 小時,每小時加給時薪1+1½ 2.第3~4 小時,每小時加給時薪1+2

加給時薪1+3

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加給時薪*5

加給時薪*11

加給時薪*18

李彥秀

未修改

未修改

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加給時薪*5

加給時薪*10⅔

加給時薪*16⅓

修法後

未修改

未修改

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加給時薪*4⅓

加給時薪*9⅓

加給時薪*14⅓

提案完整比較

去找吧!我把所有法條都放在那裡了

站在勞工的立場,可以拿到更多加班費是好事。但資方也可能因此改用派遣人員,讓高額的加班費看得到吃不到。這其中的平衡要如何拿捏,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

提案 工作日加班費工作日遇天災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時數計算方式休息日三小時加班費休息日六小時加班費休息日九小時加班費
修法前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十二條第三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以四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2}=時薪6

以八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6}=時薪12⅔

以十二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10}=時薪19⅓

行政院

未修改

未修改

刪除「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以三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1}=時薪4⅓

以六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4}=時薪9⅓

以九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7}=時薪14⅓

何欣純

未修改

未修改

刪除「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增加「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以三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1}=時薪4⅓

以六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4}=時薪9⅓

以九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7}=時薪14⅓

林岱樺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正為「八小時以內者,以實際工作時間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以三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1}=時薪4⅓

以六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4}=時薪9⅓

以十二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10}=時薪19⅓

邱志偉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正為「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但超過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以三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1}=時薪4⅓

以六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4}=時薪9⅓

以九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7}=時薪14⅓

蔡易餘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正為「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者,以實際工作時間計。」

以四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2}=時薪6

以六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4}=時薪9⅓

以九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7}=時薪14⅓

鄭寶清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正為「股票上市櫃公司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非股票上市櫃公司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一倍發給。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以三小時計 1.上市櫃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3=時薪4½ 2.非上市櫃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3=時薪3

以六小時計 1.上市櫃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6=時薪9 2.非上市櫃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6=時薪6

以九小時計 1.上市櫃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9=時薪12½ 2非上市櫃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9=時薪9

陳宜民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為「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以三小時計 1.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3=時薪*3 2.應事後補休

以六小時計 1.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6=時薪*6 2.應事後補休

以九小時計 1.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9=時薪*9 2.應事後補修

黃昭順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倍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三倍發給。

修改為「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倍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三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至八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二倍以上,第九小時至十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三倍以上。 前二項延長工作時間所生之工資額,雇主預先使勞工拋棄工資請求權並轉換為休假者,無效。」

以三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½2+12}=時薪5

以六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½2+24}=時薪11

以九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½2+26+31}=時薪*18

李彥秀

未修改

未修改

修改為「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四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

以三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⅔3=時薪*5

以六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⅔4+22}=時薪10⅔

以九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⅔4+25}=時薪16⅓

修法後

未修改

未修改

刪除「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以三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1}=時薪4⅓

以六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4}=時薪9⅓

以九小時計,加給加班費總計=時薪{1⅓2+1⅔7}=時薪14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