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計算
為方向《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2018年工時計算修法提案比較
第九屆 2017/9/21-2017/12/28
我想加班!給我更多的加班時間吧?!
根據全球工時排名統計,台灣勞工全年工時高達2034小時排名全球第六。但根據政府的說法,勞工似乎還是覺得加班時間不夠。這次修法中,有提案的立委都朝著增加總工時的方向修法,其中以立委林岱樺提出的加班時數上限最多。
另外,有關像是要輪日班、小夜班、大夜班這種輪班制勞工換班間隔的時間,上次通過時代力量的提案,明定要間隔11小時,但行政院一直沒有公告施行。這部分所有委員都沒有提出修法,而行政院的版本則是勞資協議後可改為8小時,但僅留下施行日期的法條格式沒有明定施行時間。三讀版本則確認施行日期。而立委李彥秀與中國國民黨黨團在提案時就都有針對換班間隔的施行時間提出明確的施行日期。
給勞工更少的休息時間吧!行政院版本大倒退
相對於修法前,修法後的版本在休息時間規範上明顯的倒退。各個修法版本中,最明顯不同的版本是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的版本,直接增加每月加班上限,因此三個月與六個月的加班上限時間也大大的增加。其他民進黨立委的提案也都往增加加班時數的方向修法。立委李彥秀與中國國民黨黨團,由於在加班上限、連續工作天、換班間隔時間這幾項是沒有修正的。 因此這幾項在評分上會與現行法相同。
行政院版本:就是要減少換班間隔與增加連續工作天
行政院與所有立委或黨團提案最大的差別在於多調整了以下兩項:
- 換班間隔由勞資協議後不得少於八小時
- 勞資協議後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十二天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林岱樺、邱志偉、蔡易餘、洪宗熠的修法方向,都著重於調整每月加班彈性時數上限。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與國民黨團則著重於明定換班間隔施行日
提案 | 每月加班上限 | 三個月加班上限 | 六個月加班上限 | 換班間隔 | 換班間隔施行日 | 連續工作天 |
---|---|---|---|---|---|---|
修法前 | ≦46小時 | ≦138小時 | ≦276小時 | 不得少於11小時 | 由行政院定之 | 強制每七日必一例假,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 |
行政院 | 原則≦46小時,勞資協議後≦54小時 | ≦138小時 | ≦276小時 | 勞資協議可調整,不得少於8小時 | 保留施行日期格式但未定日期 | 主管機關+勞資協議同意,可不強制每七日必一例假,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十二天 |
何欣純 | 原則≦46小時,勞資協議後≦54小時 | ≦138小時 | ≦276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林岱樺 | 原則≦54小時,勞資協議後≦60小時 | ≦180小時 | ≦324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邱志偉 | 原則≦46小時,勞資協議後≦56小時 | ≦138小時 | ≦276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蔡易餘 | 原則≦46小時,勞資協議後≦54小時 | ≦138小時 | ≦276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洪宗熠 | 原則≦46小時,勞資協議後≦56小時 | ≦138小時 | ≦276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李彥秀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2019年1月1日 | 未修改 |
國民黨團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2018年7月1日 | 未修改 |
修法後 | 原則≦46小時,勞資協議後≦54小時 | ≦138小時 | ≦276小時 | 勞資協議可調整,不得少於8小時 | 2018年3月1日 | 主管機關+勞資協議同意,可不強制每七日必一例假,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十二天 |
勞工想要拿到加班費,修法後真的拿得到嗎?
民進黨聲稱勞工加班費減少想兼差,但就提案內容來看,多數民進黨立委的提案增加每月加班的時數上限,但需要挪移三個月內的時數,因此三個月的加班時數與加班費其實不會改變。林岱樺則最為放寬,直接增加每個月與每一季的加班時數上限。
提案 | 每月加班上限 | 三個月加班上限 | 六個月加班上限 | 換班間隔 | 換班間隔施行日 | 連續工作天 |
---|---|---|---|---|---|---|
修法前 |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每月≦46小時,等於每三個月≦138小時 | 每月≦46小時,等於每六個月≦276小時 | 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
行政院 |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 每三個月≦138小時 | 每三個月≦138小時,等於每六個月≦276小時 | 增加「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 ○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 增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何欣純 | 第二項延長之工作時間,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單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 第二項延長之工作時間,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 | 三個月≦138小時,等於六個月≦276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林岱樺 |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當月未達五十四小時之剩餘工時,得予六個月內支勻使用,期間單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 當月未達五十四小時之剩餘工時,得予六個月內支勻使用,期間單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 當月未達五十四小時之剩餘工時,得予六個月內支勻使用,期間單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邱志偉 | 但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 | 但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 | 三個月≦138小時,等於六個月≦276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蔡易餘 | 第一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二至六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 但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二至六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 | 但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二至六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洪宗熠 |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與個別勞工以書面約定單季延長工作時間,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 | 得與個別勞工以書面約定單季延長工作時間,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 | 三個月≦138小時,等於六個月≦276小時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李彥秀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未修改 |
國民黨團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未修改 | 應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未修改 |
修法後 |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 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每三個月≦138小時,等於每六個月≦276小時 | 增加「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 增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