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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廢除集會遊行強制命令解散,你的立場是?

【第九屆立委發言統計】誰贊成廢除集會遊行強制命令解散權?

統計區間

第九屆 2016/2/18-2016/7/28

各黨委員人數,以在統計區間內曾經擔任過委員的總人數計算。
發言計數器

發言次數統計:國民黨針對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沒有發言

第九屆第一會期,針對集會遊行法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此議題,各黨發言人數民進黨7人,親民黨1人,時代力量1人。國民黨完全沒有人發言。

所有發言次數中,可看出針對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此議題,民進黨發言立場贊成廢除居多,親民黨發言立場為反對廢除,時代力量發言為贊成廢除。整體統計如下:

  • 贊成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民進黨有7次,時代力量有2次
  • 反對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民進黨有2次,親民黨有1次
  • 立場模糊的發言中,民進黨有1次
政黨發言百分比

政黨發言比例統計:民進黨與時代力量傾向贊成廢除集會遊行強制命令解散權

比較各政黨針對廢除集會遊行強制命令解散權有發言的立委占該政黨全體之比例,民進黨9.72%(7人),親民黨33.33%(1人),時代力量20%(1人)。以親民黨發言立委比例最高。

在立場方面,民進黨有70%(7次)的發言屬於贊成廢除集會遊行強制命令解散權。親民黨有100%(1次)發言屬於反對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時代力量有100%(2次)發言屬於贊成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

委員立場甜甜圈

發言立場統計:3位立委反對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

第九屆第一會期,針對廢除集會遊行強制命令解散權,一共有9位立委發言。以鄭麗君、吳琪銘、顧立雄發言最多。其中反對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為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吳琪銘與親民黨立委陳怡潔。

發言遊戲區

發言時間分布圖表:贊成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的發言居多

第九屆第一會期,針對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的發言中,以贊成廢除的發言居多。

點擊方框,選擇會期
1
第一會期及臨時會
2016
2/18-7/28
點擊圖示,選擇立場、政黨或委員
9
1
3
10
1
2
林淑芬
鄭麗君
Kolas Yotaka
黃國昌
蔡易餘
吳琪銘
李俊俋
顧立雄
陳怡潔
符合條件的發言如下
第九屆第一會期
林淑芬
內政委員會
  1. 我國集會遊行法自民國七十七年制定至今廿八年,歷經多次修改,無非都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名,限制民眾集會遊行應採事先申請之「許可制」,且授予警察機關對未經許可之集會遊行得 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權,嚴重侵害基本人權...(中略)人民權利的限制要以法律定之,所以要保障人民權利應該廢止集會遊行法,廢止這個悖離我國憲法與國際公約宣示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
  2. 我支持廢止集會遊行法,除非集會遊行法真的可以修到全部改為報備的精神,而且不會有國家機器管制、箝制人民集會遊行任何不當藉口的空間產生,那時候我們就同意這樣的修正案。
第九屆第一會期
鄭麗君
內政委員會

本席認為應該採取自願報備制及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也廢除禁制區,讓人民可以選擇他們集會遊行的地點。此外,對於特別刑罰的規定,我們主張回歸正常的刑法體系處理即可,不須在此賦予警察機關更多的權利。

第九屆第一會期
Kolas Yotaka
內政委員會

本席要特別講的是,如果行政院的版本依然是這麼保守,沒有辦法廢止強制命令解散權或禁制區,或是重新定義禁制區的範圍,那麼本席認為行政院版的集遊法還是不及格的集遊法,謝謝!

第九屆第一會期
黃國昌
內政委員會

我大概可以代表時代力量整個黨團公開表示,我們支持鄭麗君委員提出來的版本 ,我們不會再另外提案。我們支持鄭委員的版本是因為在 2008 年時,有很多學者專家提出法律專業團體版的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案,鄭委員的版本已經把那個法律專業團體版的重要精神全部都吸納在內,同時做了一些細緻化的處理。

第九屆第一會期
蔡易餘
內政委員會

禁制區、命令解散、特別刑罰之規定,皆可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行政執行法,導致刑法體系之重複混亂,應將以全數刪除,以促成防制犯罪之職責,與促進集會遊行權利之職責,於法理和執理上,促其更為明確。

第九屆第一會期
吳琪銘
內政委員會

現行的集會遊行法,政府片面著重「社會秩序」,忽略「民眾言論表達」。殊有修正並適度平衡之必要。 「因暴力行為」而致相關機單得為命令解散的標準何在?若真有暴力情節,難道無法單純回歸刑法處理?

第九屆第一會期
鄭麗君
內政委員會
  1. 我當然是主張不要有禁制區、不要有命令解散權啊!我要重申,我的版本是不要有禁制區、不要有命令解散權。
  2. 在集會遊行中,若有局部違法行為出現,警察為了維護集會遊行的進行可以排除此違法行為,非因違法行為出現而解散合法的集會遊行!
第九屆第一會期
李俊俋
內政委員會

我覺得這個部分要有一些區別,第一,如果是個別行為,本來就是勸導或排除方式,到命令解散的程度只有二個情形,第一是本來是在非禁制區,後來全部的人都跑到禁制區了,這樣當然可以命令解散。第二個則是特別情況─「有明顯事實即將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例如集會遊行到一半時,有人灑汽油要自焚,這就是有明顯事實即將造成危害,應該要讓警察機關有最後命令解散的權力,這要有所區別,對於不是個人行為或是會造成大眾危害時,如果集會到一半有人要自焚,然後就往自己身上潑汽油,這有可能造成參加集會遊行者的危害,這時警方應該有解散的權力,這個要做個情節上區別,不是個人行為而已,但是目前行政院版本第二十二條就看不出來差異在哪裡,沒有辦法區別個別行為與造成危害的情形,現在的問題在這裡。

第九屆第一會期
顧立雄
內政委員會

應該是已經對大眾造成危害時,就禁止繼續這樣的集會,這本來就是自願報備的概念,應該沒有命令解散的問題。如果是個人行為,就去對該個人制止,如果制止不聽,再看要怎麼處理。

第九屆第一會期
顧立雄
內政委員會
  1. 針對第十七條,我有一項建議,可不可能不要再用「命令解散」這個概念來處理?行政院所提修正條文是建議「經警告、制止無效,非命令解散不足以排除者」,有沒有可能設想為「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之?
  2. 剛剛他們也已經同意,所以就沒有命令解散了,我們現在就跨過命令解散來討論強制排除部分。總共有四款,第一款是「違反第五條規定」,大家認為要寫或不要寫?因為現在有一個禁制區的規定,若是進入禁制區而且制止無效,在勸導後也不願意離開,到底要不要強制排除?我們就一款一款來看嘛!如果有人認為不需要那一款,只要把那一款拿掉即可。
第九屆第一會期
吳琪銘
內政委員會

集會遊行法在未來將會有許多問題,我們都是地方選出來的立委,也都相當清楚,無論是在學校、無論是在車站,警察對於集會遊行的人沒有解散權,未來絕對會遇到許多問題。今天我們坐在這裡修法,未來社會若因此而引起動亂,我們都必須要負起責任。因為我們都是地方選出來的立委,對於基層的聲音都很清楚,因此,關於警察的部分,各位委員是否要再思考一下,必須給警察充分權力去解散集會遊行,否則未來將造成許多的困擾,我們大家也都要負起責任,以上是本席的建議。

第九屆第一會期
黃國昌
內政委員會

法界之前在討論本條時,基本上,針對「命令解散」的制度,我們的立場與鄭委員麗君一開始的提案條文一樣,就是不要用「命令解散」的制度,畢竟這是集會遊行保障法。

第九屆第一會期
陳怡潔
內政委員會

本席一直強調的並不是現在有什麼法條可以讓警察使用,而是今天的集會遊行法並沒有針對特殊狀況得以命令解散的規定,萬一發生類似本席剛才所講的兩個狀況(暴力討債與計程車堵路)時,警察機關該如何處理?因此,本席認為,集遊法還是要有命令解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