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集會遊行自願報備制,你的立場是?
【第九屆立委發言統計】誰贊成集會遊行自願報備制?
第九屆 2016/2/18-2016/7/28
發言次數統計:民進黨針對自願報備制發言人數最多
第九屆第一會期,針對集會遊行法自願報備制此議題,各黨發言人數國民黨6人,民進黨10人,親民黨1人,時代力量1人。
所有發言次數中,可看出針對自願報備制此議題,國民黨發言立場平均為模糊,民進黨發言立場贊成自願報備制居多,親民黨發言立場為反對自願報備制,時代力量發言為贊成自願報備制。整體統計如下:
- 贊成自願報備制,國民黨有2次,民進黨有13次,時代力量有1次
- 反對自願報備制,國民黨有2次,民進黨有1次,親民黨有2次
- 立場模糊的發言中,國民黨有2次,民進黨有1次
政黨發言比例統計:國民黨針對自願報備制的立場不明
比較各政黨針對集會遊行改自願報備制有發言的立委占該政黨全體之比例, 國民黨17.14%(6人),民進黨13.89%(10人),親民黨33.33%(1人),時代力量20%(1人)。以親民黨發言立委比例最高。
在立場方面,國民黨在集會遊行改自願報備制上表示贊成、反對與模糊都各占33.33%(2次),民進黨有86.67%(13次)的發言屬於贊成自願報備制。親民黨有100%(2次)發言屬於反對自願報備制,時代力量有100%(1次)發言屬於贊成自願報備制。
發言立場統計:4位立委反對自願報備制
第九屆第一會期,針對集會遊行改自願報備制,一共有18位立委發言。以鄭麗君發言最多。反對自願報備制的立委中,親民黨有陳怡潔,民進黨有吳琪銘,國民黨有林麗蟬、徐榛蔚。
發言時間分布圖表:贊成自願報備制的發言居多
第九屆第一會期,針對集會遊行改自願報備制的發言中,以贊成自願報備制的發言居多。
我國集會遊行法自民國七十七年制定至今廿八年,歷經多次修改,無非都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名,限制民眾集會遊行應採事先申請之「許可制」,且授予警察機關對未經許可之集會遊行得 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權,嚴重侵害基本人權...(中略)人民權利的限制要以法律定之,所以要保障人民權利應該廢止集會遊行法,廢止這個悖離我國憲法與國際公約宣示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
我支持廢止集會遊行法,除非集會遊行法真的可以修到全部改為報備的精神,而且不會有國家機器管制、箝制人民集會遊行任何不當藉口的空間產生,那時候我們就同意這樣的修正案。
本席認為應該採取自願報備制及廢除強制命令解散權,也廢除禁制區,讓人民可以選擇他們集會遊行的地點。此外,對於特別刑罰的規定,我們主張回歸正常的刑法體系處理即可,不須在此賦予警察機關更多的權利。
1.由你們來判斷是否偶發,那你們不是變成實質審查,決定核准與否的標準,那和原來集會遊行法有什麼不一樣?
2.你連 318、324 都無法回答是不是偶發,這條條文怎麼可能會通過?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18 號講得很清楚,如果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事實上也無法在你們許可後才舉行。現在你說他們本來就有規劃,所以應該事先報備,但大法官會議已經說不可能了。既然不可能,你們的條文訂出來,未來就會藉由這個條文借屍還魂來進行審查、許可,我擔心的是這一點。
我個人非常贊成民進黨提出要廢止及改為報備的集會遊行法,警政署也不要再動員我們支持你們的報備制,本席是主張、支持把它廢止,照民進黨的版本。
我希望執政黨好好想一想,但是他們的思想是潮流的思想,他們當初的主張,我們要全力支持,因為他們的票比較多。
身為政治人就一定要有一個基本的道德跟良知,要把實話講出來,憑良心講,你(陳威仁)做得很好,但是你更開放來看看,台灣不亂到澈底,大家都不會過好日子的。不要再來找我們遊說,要找他們溝通一下,好不好?
我大概可以代表時代力量整個黨團公開表示,我們支持鄭麗君委員提出來的版本 ,我們不會再另外提案。我們支持鄭委員的版本是因為在 2008 年時,有很多學者專家提出法律專業團體版的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案,鄭委員的版本已經把那個法律專業團體版的重要精神全部都吸納在內,同時做了一些細緻化的處理。
本席認為,集遊法改成「事前報備制」是較符合自由、民主的原意,也較能保障人民 的權利。但若要完全廢除集遊法的話,則必須要考慮社會秩序及社會成本所可能付出的代價。
現行法律對於集會遊行的相關行政程序,卻仍採取「事前許可制」,對於人民的權益實有戕害,如此的立法設計,危害到人民對集會、遊行自由或權利核心價值,並不是完善的立法規劃,必須加以變革。
為使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得以有效行使,不受公權力部門的刻意抑制打壓,必須將本法予以修正,至於事前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是否可行?內政部應儘速進行研究、確認。總之,政府應排除假借形式審查而進行內容審查的弊病,並將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拉回民主國家之常態。
集遊法照理是一個保障民主,讓多元聲音可以呈現的法律,所以像林淑芬委員就採取很激烈的 方式,建議予以廢除,當然我不認同,而是改報備就好,但這是真正的報備,不是所謂的監控。
針對你們的強制報備,本席從一個大的方向來看,事實上,所有人都可以用偶發性或緊急性的集會方式進行在街頭上的遊行,面對這樣的情況,你們又進一步表示緊急性的集會還是要報備,否則就要處以罰鍰,本席認為整部的精神是有悖於大法官會議第 718 號的解釋,關於這一點,部長認為如何?
院版第四條是強制報備,我的版本第七條是自願報備,自願報備的概念是他還是希望向你們報備,但目的是請求協助與保護,尤其現在的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可以協調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予以較完整的協助與保護。
現在大家已有共識不需許可改採報備制,只是對自願報備或強制報備尚有歧見,我們比較贊成的是鄭委員版本規定的自願報備制,也就是需要協助時就去報備,若不要人家協助就自行控管風險,此時即毋須報備。
我贊成鄭委員的版本,不要再用核可方式,這樣太麻煩,就採用報備方式,有需要的自行提出報備需求,沒有需要的就直接集會遊行,我覺得我們應用更開放的態度處理這個案子,直接採自願報備制。
這個修法其實是要保障集會遊行的權利,他們告知政府之後,政府就應該負起保障的責任。可是,如果是事後或在自願報備制之下,他們沒有告知政府,或者是事後再告知政府,政府要怎麼樣保障?(中略)今天我們希望能夠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這一點是大家都有共識的。但是,在這樣的狀況下如何不危害到公共利益?我們比較在意的,例如學校。所以我覺得是否可以回歸「報備制」,而不是如此全面的一個「自願報備制」?
我問過地方政府處理的經驗,他們都說審查時對於太吵、太影響交通的案子,在審查後不敘明理由就予以駁回。其他地方政府像台北市的依據就是集遊法,所以要把審查那部分拿掉,才能夠去處理啊!要落實自願報備制的這個精神。
我的理念跟立場是自願報備制,如果委員都認為要回到強制報備制,我們就來討論在強制報備制之下,如何保障他的集遊人權,安全防線是什麼?不然我們今天這邊折衷一點,那邊折衷一點,我們修出來的法條,社會也會公開檢驗到底我們的邏輯是什麼,所以我們不能是假修法。
本席自己的主張是贊成自願報備制,但還是會有一些問題,上次本席在質詢時曾提過這個例子,譬如當初本席在總統府上班,紅衫軍是有申請的集會遊行,但是,它申請的範圍只有在核準的範圍之內,後來本席每天從總統府出來就有紅衫軍跟著本席,陳其邁也是一樣,紅衫軍就一路跟著直到捷運場所,這些都是公共出入場合。
他有報備,核准後就是我的權利,那是經過取捨公告的問題。但現在不是,現在是連報備都不要了,他們是把人帶進集會遊行場所走動,但是地方政府會說,外面走動的那些人會影響商家做生意,那些外縣市的人到我的地方來集會遊行,是不是我要基於職掌保護這些商家呢?要如何保障維護商家是他的考量,可是集會遊行法賦予這些集會遊行的人基本權利,就會有競合問題,我認為這個部分還是要再想一下。
萬一自願報備制通過之後,這些計程車隊又一輛呼叫一輛的在馬路上龜速行駛,當警察要來開單的時候,他們卻說自己是在集會遊行呢?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你們也沒有辦法開單啊!如果依照這樣的規定,你們怎麼會有辦法開單?
我的建議是集會遊行前六到三十日內要進行的報備應該是自願報備,而所謂的自願報備,應該是我們主動希望得到主管機關的保護及協助,如果自己認為不需要保護及協助,那就回到有沒有造成秩序違背、影響交通等其他因素的正常法律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