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不當黨產法制化
為方向《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追討不當黨產2016年立法提案比較
第九屆 2016/2/18-2016/8/9
誰能討到最多不當黨產?
委員會組成的部分,只有親民黨提出需經過立院同意,因此得到最高分。隨附組織除了國民黨沒有針對此部分修法,而親民黨只針對政黨不包含隨附組織因此得分較少。不當黨產的範圍定義由於親民黨提議戰後算起因此得分最高,而申報期間以黃偉哲提案3個月內為最短。吹哨者獎勵只有時代力量黨團提出,所幸最後也納入立法完成的版本中。
立委整體提案評比
親民黨團在針對委員定位與不當黨產範圍定位得分較高。時代力量則著重於吹哨者獎勵與申請回復時間。國民黨版本與其他版本相比,可發現大多避重就輕,顯見國民黨並不樂見處理過去黨國不分的時代造成的問題。
修法重點一次看完
大多數提案在委員定位部分,都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只有國民黨提案是內政部,在主管層級上矮了一截。另外執行多以另外成立委員會為主,也只有國民黨提案是把調查權放在監察院。但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的設立主要以糾舉公務人員為主。讓監察院調查身份屬於人民團體的政黨,此種設計實為不倫不類。
| 提案 | 委員會定位與組成 | 隨附組織 | 不當財產範圍定義 | 申報期限 | 申請回復期間 | 吹哨者獎勵 |
|---|---|---|---|---|---|---|
| 立法完成 | 行政院/行政院長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及戰後不當取得之財產皆算 | 1年內 | 公告1年內 | 有 |
| 親民黨團 | 行政院/需立院同意 | 不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及戰後不當取得之財產皆算 | 6個月內 | 無 | 無 |
| 賴瑞隆 | 行政院/總統充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80年5月1日後處分之財產 | 6個月內 | 無 | 無 |
| 時代力量黨團 | 行政院/行政院長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90年4月6日後處分之財產 | 1個月內申報組織資料,6個月內申報財產 | 公告1年內 | 有 |
| 林俊憲 | 行政院/總統充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80年5月1日後處分之財產 | 6個月內 | 無 | 無 |
| 鄭運鵬 | 行政院/總統充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90年4月6日後處分之財產 | 6個月內 | 無 | 無 |
| 高志鵬 | 行政院/總統充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80年5月1日後處分之財產 | 6個月內 | 無 | 無 |
| 國民黨團 | 內政部/監察院調查 | 無 | 無 | 無 | 施行兩年內 | 無 |
| 葉宜津 | 行政院/總統充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80年5月1日後處分之財產。 | 6個月內 | 無 | 無 |
| 黃偉哲 | 行政院/總統充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80年5月1日後處分之財產 | 3個月內 | 無 | 無 |
| 鄭寶清 | 行政院/總統充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90年4月6日後處分之財產 | 6個月內 | 無 | 無 |
| 陳亭妃 | 行政院/總統充派之 | 含附隨組織 | 法定收入除外的現有財產,民國80年5月1日後處分之財產 | 6個月內 | 無 | 無 |
去找吧!我把所有法條都放在那裡了
不當財產的範圍主要是排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捐贈、競選補助金此幾種法定政黨合法收入來源。針對此以外透過不當方式取得的財產進行清查,不同的提案間主要的差異在於所針對的財產起算日為何,以及針對這些已經被處置的財產要用何種方式追回。
追回方式大致可分為追徵價額與無效移轉,追徵價額是指追討當初售價金額。
| 提案 | 委員會定位與組成 | 隨附組織 | 不當財產範圍定義 | 申報期限 | 申請回復期間 | 吹哨者獎勵 |
|---|---|---|---|---|---|---|
| 立法完成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派(聘)之 | 政黨、附隨組織 | 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捐贈、競選補助金外,民國34年8月15日起以無償或不對價取得之財產 | 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 | 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 | 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
| 親民黨團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政黨於本條例公布日所有之財產 |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政黨取得之財產,應自行向本會申報並舉證其來源 | 無 | 無 |
| 賴瑞隆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兼)之 |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財產 |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政黨應將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日之所有財產,及八十年五月一日後處分、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之財產,向本會申報 | 無 | 無 |
| 時代力量黨團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派之,須向立法院報告並受立法院監督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 |
| 政黨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其附隨組織之名稱、負責人及相關資料。政黨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有之財產 | 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 | 向本會提供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予以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
| 林俊憲 | 行政院,委員由總統派充(兼)之 |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 |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政黨應將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日之所有財產,及八十年五月一日後處分、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之財產,向本會申報 | 無 | 無 |
| 鄭運鵬 | 行政院,委員由總統派充(兼)之 |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 |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政黨應將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有及九十年四月六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之財產,向本會申報 | 無 | 無 |
| 高志鵬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兼)之 |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 |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政黨應將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日之所有財產,及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後處分、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之財產,向本會申報 | 無 | 無 |
| 國民黨團 | 內政部,有爭議的財產應移請監察院調查 | 無 | 無 | 無 | 原權利人或機關團體因時效消滅不能主張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各該相關法律規定請求返還 | 無 |
| 葉宜津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兼)之 |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 |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政黨應將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日之所有財產及八十年五月一日後處分之財產,及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後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向本會申報 | 無 | 無 |
| 黃偉哲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兼)之 |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 |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政黨應將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日之所有財產,及八十年五月一日後處分、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之財產,向本會申報 | 無 | 無 |
| 鄭寶清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兼)之 |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 |
|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政黨應將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有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之財產,向本會申報 | 無 | 無 |
| 陳亭妃 | 行政院,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兼)之 |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 |
| 經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屬政黨應返還之財產者,應命該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六個月內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 無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