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權責
為方向《集會遊行法》
集遊法2016年主管機關權責修法提案比較
第九屆 2016/2/25-2016/4/7
誰最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力?
林淑芬與陳明文主張廢除集遊法。針對主管機關調整與執法人員表明身份此兩項目,只有鄭麗君的提案有提到修正。另外針對許可報備時間、命令解散制度、報備者主管機關應給予保護此三項,鄭麗君與陳亭妃的提案評價為最高。
立委整體提案評比
鄭麗君的提案含括範圍最為完整。林淑芬與陳明文由於主張廢除集會遊行法,因此在解放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項目,例如主管機關、許可或報備與時間、命令解散部分皆得到較高的評價。但也由於主張廢除,視為限縮政府權責的項目是沒有規範的,因此在報備主管機關給予保護與執法人員表明身份項目評等較低。
修法重點一次看完
鄭麗君版主張將限縮人民抗爭權利的主管機關,從考試升遷的地方警分局長,改成民選的縣市長或是總統政治任命部長的內政部,直接面對民意。集遊法最關鍵的許可報備問題,行政院和蘇治芬的版本主張被批評是換湯不換藥的「強制報備」制,鄭麗君跟陳亭妃們則是改為報不報備隨你的「自願報備」制。現行警察分局長能舉牌命令集會遊行解散的「命令解散」制度,除了行政院版外,所有人的都主張刪除。鄭麗君還特別規定警察執法時表明身份要落實,且國家有義務協助、保護人民進行集會遊行。林淑芬和陳明文則主張把集遊法完全廢除,國家不應對集會遊行做任何限制與協助。
提案 | 主管機關 | 許可或報備 | 許可或報備時間 | 命令解散制度 | 報備者主管機關給予保護 | 執法人員表明身分 |
---|---|---|---|---|---|---|
現行法 | 警察分局 | 應申請許可 | 6日前 | 可命令解散 | 無 | 無 |
行政院 | 未修改 | 應報備 | 3日前~30日內 | 可命令解散 | 無 | 無 |
鄭麗君 | 內政部與地方政府 | 得報備 | 48小時前 | 刪除「命令解散」 | 有 | 有 |
陳亭妃 | 未修改 | 得報備 | 48小時前 | 刪除「命令解散」 | 有 | 無 |
蘇治芬 | 未修改 | 應報備 | 6日前 | 刪除「命令解散」 | 無 | 無 |
林淑芬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陳明文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去找吧!我把所有法條都放在那裡了
提案 | 主管機關 | 許可或報備 | 許可或報備時間 | 命令解散制度 | 報備者主管機關給予保護 | 執法人員表明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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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 無 | 無 |
行政院 | 未修改 | 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 |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應於舉行之日前三十日內三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 | 集會、遊行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不得命令解散 | 無 | 無 |
鄭麗君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刪除「申請許可」,得由負責人報備 | 集會、遊行,得由負責人於四十八小時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備 | 刪除「命令解散」 | 主管機關應於提出報備後,予以必要之協助與保護。 | 主管機關之現場指揮官應主動向集會遊行負責人表明身分、姓名。 |
陳亭妃 | 未修改 | 刪除「申請許可」,得由負責人報備 | 集會、遊行,得於四十八小時前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備 | 刪除「命令解散」 | 主管機關應於提出報備後,予以必要之協助與保護。 | 無 |
蘇治芬 | 未修改 | 應向主管機關提請報備。 | 應由負責人填具報備書,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 | 刪除「命令解散」 | 無 | 無 |
林淑芬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陳明文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 刪除集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