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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權責

為方向

《集會遊行法》

集遊法2016年主管機關權責修法提案比較

統計區間

第九屆 2016/2/25-2016/4/7

提案成份比較

誰最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力?

林淑芬與陳明文主張廢除集遊法。針對主管機關調整與執法人員表明身份此兩項目,只有鄭麗君的提案有提到修正。另外針對許可報備時間、命令解散制度、報備者主管機關應給予保護此三項,鄭麗君與陳亭妃的提案評價為最高。

由警察機關改為內政部為修法方向,「改成內政部為佳」為標準來計算,各版本提案能得幾分?

提案名稱
內政部
刪除集遊法
現行法 00000
行政院 00000
鄭麗君 12345
陳亭妃 00000
蘇治芬 00000
林淑芬 12345
陳明文 12345
提案戰力分析

立委整體提案評比

鄭麗君的提案含括範圍最為完整。林淑芬與陳明文由於主張廢除集會遊行法,因此在解放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項目,例如主管機關、許可或報備與時間、命令解散部分皆得到較高的評價。但也由於主張廢除,視為限縮政府權責的項目是沒有規範的,因此在報備主管機關給予保護與執法人員表明身份項目評等較低。

提案簡單比較

修法重點一次看完

鄭麗君版主張將限縮人民抗爭權利的主管機關,從考試升遷的地方警分局長,改成民選的縣市長或是總統政治任命部長的內政部,直接面對民意。集遊法最關鍵的許可報備問題,行政院和蘇治芬的版本主張被批評是換湯不換藥的「強制報備」制,鄭麗君跟陳亭妃們則是改為報不報備隨你的「自願報備」制。現行警察分局長能舉牌命令集會遊行解散的「命令解散」制度,除了行政院版外,所有人的都主張刪除。鄭麗君還特別規定警察執法時表明身份要落實,且國家有義務協助、保護人民進行集會遊行。林淑芬和陳明文則主張把集遊法完全廢除,國家不應對集會遊行做任何限制與協助。

提案 主管機關許可或報備許可或報備時間命令解散制度報備者主管機關給予保護執法人員表明身分
現行法

警察分局

應申請許可

6日前

可命令解散

行政院

未修改

應報備

3日前~30日內

可命令解散

鄭麗君

內政部與地方政府

得報備

48小時前

刪除「命令解散」

陳亭妃

未修改

得報備

48小時前

刪除「命令解散」

蘇治芬

未修改

應報備

6日前

刪除「命令解散」

林淑芬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陳明文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提案完整比較

去找吧!我把所有法條都放在那裡了

提案 主管機關許可或報備許可或報備時間命令解散制度報備者主管機關給予保護執法人員表明身分
現行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行政院

未修改

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應於舉行之日前三十日內三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

集會、遊行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不得命令解散

鄭麗君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刪除「申請許可」,得由負責人報備

集會、遊行,得由負責人於四十八小時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備

刪除「命令解散」

主管機關應於提出報備後,予以必要之協助與保護。

主管機關之現場指揮官應主動向集會遊行負責人表明身分、姓名。

陳亭妃

未修改

刪除「申請許可」,得由負責人報備

集會、遊行,得於四十八小時前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備

刪除「命令解散」

主管機關應於提出報備後,予以必要之協助與保護。

蘇治芬

未修改

應向主管機關提請報備。

應由負責人填具報備書,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

刪除「命令解散」

林淑芬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陳明文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

刪除集遊法